公安部33號令第五條第6款是個天大的笑話

公安部33號令第五條第6款的規定。記者昨天在網上看到了這則規定的原文:「任何利用網際網路宣傳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
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我質疑一點:中國的立法機構是全國人大,公安部何來立法的權力?

  其次看了這條規定,讓我覺得很搞笑,大家請注意了「任何、查閱、單位與個人」這幾個關鍵字,「任何」就包括了無論是誰,無論是出於什麼目的的意思,那就是說無論是誰,無論他出於什麼目的,只要在網際網路上查閱了色情的信息,就是違反了這個規定,要進行處罰。那好,請問警察先生/女士,你如果沒看過這個網站,你怎麼知道有色情信息的,而只要你查閱了有關信息,你也同樣違反該33號第五條第六款,身為警察,知法犯法,比我這個小市民要嚴重多了吧!而
且你違法在先,又有什麼資格來處罰我呢?於是這個法規就像那著名的第二十二條軍規一樣,永遠不能走出這個怪圈:你想證明別人違反,首先自己就得違反,但是你自己都違反了,又怎麼去處罰別人呢?

  當然了,也許在中國,警察和公安局是不包括在任何人和單位裡的,那我真的是多慮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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