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西部大開發者受害人孫天錦狀告中國國務院和總理溫家寶

2004年8月26日上午,在西部大開發受到甘肅四級政府強行關礦而導致嚴重損失,家破人亡的內蒙古64歲的受害婦女孫天錦代理其兒子段明文,乘坐106電車,到前門西河沿附近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廳遞狀,依法狀告中國國務院和溫家寶總理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1997年7月4日,孫天錦一家,積極響應黨中央、國務院開發祖國大西北的英明決策和號召,在甘肅省武威地區天祝藏族自治縣抓喜秀龍鄉,承包了一塊砂金採金場,共向鄉縣兩級政府繳納承包費811800元。1998年施工,又投入167萬元的工程費,機械費和人員工資等費用,借款利息也已累積到100多萬。他們所在礦的採礦許可證是經甘肅省國土資源廳核發的甘地礦證金字【1997】第001號、6200009810004號和6200000030133採礦許可證。

2001年5月原告孫天錦一家接到抓喜秀龍砂金礦「關於嚴格履行回填義務的通知」,說按照「上級決定」要關礦,理由是:該礦區生態環境破壞嚴重,違反了環境保護及有關法律,也與中央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保護和建設生態環境的政策不相適應。孫一家極其納悶:到西部建設大開發是「上級決定」,污染關礦也是「上級決定 」,矛盾的雙方說的都是頭頭是道,我一個普通老百姓已經投資的幾百萬元咋辦?誰給我這個受害人一個說法兒?

原告和代理人返到蘭州,到甘肅省政府上訪,被介紹到武威市政府,又被介紹回天祝縣政府。尤其奇怪的,是甘肅的各級政府誰也不承認是自己決定關閉原告金礦的行為,下級政府說是「上級的指示」,上級政府說是按國務院的環保文件由「下級決定的」,中級政府更絕,乾脆說是「上下級政府的聯合決定」,結果連現場參會的人也搞不清是哪級政府叫關閉的金礦,原告更是一頭霧水,連被告都找不著是誰。

孫在數萬里的上訪途中,不少人得知情況都怒斥到:西部大開發,簡直是「開門招商、關門打劫」!

依法維權的道路上已經走過了近四個年頭。往返於內蒙古、甘肅、北京之間長途跋涉數十趟,歷盡艱辛,風餐露宿,債臺高筑,署寒淒慘,時常靠各地民政部門接濟維生。就在原告方維權的第二個年頭,孫天錦89歲高齡的老母親在女兒含淚奔波中離開了人間;維權第三個的春天,孫天錦的老伴也在鬱憤和無奈中離開了人世。在三地的上訪洞、上訪橋、上訪溝、上訪路、上訪村等角落,都留下了孫一家人蜷曲的身影。

在北京高院立案廳,一個接待她的男法官接過狀子,一看被告是國務院,還有溫家寶,立馬就把狀子推出來了,說:國務院不能告,案子不受理。孫問:為什麼?那男法官說:國務院代表國家,不能立,不能告。孫說:國務院不也是行政機關嗎?為什麼不能按《行政訴訟法》立案?那男法官又道:不是,是國家,行政訴訟法上說告國家的行為不立案。

附:孫天錦的《行政訴狀》。

(孫天錦家電話:0472--5611698、5151585)

行政訴狀

原告:段明文,男,37歲,漢族,住包頭市昆區少先19街房1棟14號。電話:0472-5151585。

代理人:孫天錦,女,63歲,漢族,退休人員,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法定代表人:溫家寶 總理

請求事項:一、限期由被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復決字〔2003〕第0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決定內容的合法性作出最終裁決。 二、限期由被告對甘肅省各級政府嚴重侵害原告財產權、經營權導致原告數百萬元嚴重損失的行為,履行其對原告財產權保護的法定職責並予以答覆。

事實與理由:

1997年7月4日,原告積極響應黨中央、國務院開發祖國大西北的英明決策和號召,在甘肅省武威地區天祝藏族自治縣抓喜秀龍鄉,承包了一塊砂金採金場,共向鄉縣兩級政府繳納承包費811800元。1998年施工,又投入167萬元的工程費,機械費和人員工資等費用,借款利息也已累積到100多萬。

2001年5月原告接到抓喜秀龍砂金礦「關於嚴格履行回填義務的通知」。通知中載:「抓喜秀龍砂金礦自開發以來,雖然為當地群眾脫貧致富發揮了一些作用,但礦區生態環境破壞嚴重,違反了環境保護及有關法律,也與中央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保護和建設生態環境的政策不相適應……」。可是,當初開採砂金的管理方案是縣政府擬訂和批准的,其砂金礦是經批准開辦的,採礦許可證是經甘肅省國土資源廳核發的甘地礦證金字【1997】第001號、6200009810004號和6200000030133採礦許可證。

2001年12月初,原告和代理人到天祝縣政府要求縣政府兌現補償損失的承諾,沒人理睬。原告和代理人返到蘭州,到甘肅省政府上訪,被介紹到武威市政府,又被介紹回天祝縣政府。尤其奇怪的,是甘肅的上述各級政府誰也不承認是自己決定關閉原告金礦的行為,下級政府說是「上級的指示」,上級政府說是國務院的環保文件,中級政府更絕,乾脆說是「上下級政府的聯合決定」,結果連現場參會的人也搞不清是哪級政府叫關閉的金礦,原告更是一頭霧水。如:

2001年12月上訪天祝縣政府,2002年1月7日縣委和縣政府聯合書面答覆原告方《關於孫天錦同志上訪問題的答覆》讓原告方找合同對方當事人,即天祝縣華隆林場交涉並協商解決上訪的問題,按法定的程序解決,不答覆是誰的關礦決定。原告代理人找華隆林場交涉,林場場長說:不是林場違約,是上級政府決定停止開採。

2002年3月22日,原告代理人向武威市申請復議天祝縣政府天政發[1996]61號文違約反環境保護法,武威市2002年4月5日以武政行復字[2002]第一號通知不受理。

2002年6月20日,原告代理人又以天祝縣政府違反環境保護法,開辦違法的抓喜秀龍沙金礦侵權,起訴天祝縣政府要求行政賠償,武威市中級法院以[2002]武中立字第01號通知不受理,說關礦不是行政行為,應當是民事訴訟。原告代理人一打聽,民事訴訟費用高的驚人,對原告簡直是天文數字。

2002年8月25日原告代理人向甘肅省政府申請復議,甘肅省祁連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武威市人民政府失職,復議甘肅省國土資源廳違反環境保護法,發給抓喜秀龍砂金礦620000030133號採礦許可證。甘肅省政府法制辦於2000年8月29日以甘府法復字[2002]6號通知不受理,也說本案不涉及具體行政行為。

無奈,2002年9月13日,原告代理人跑到北京,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甘肅省國土資源廳違反環境保護法,發給抓喜秀龍沙金礦6200000030133號採礦證。要求賠償直接損失,保護投資利益。2003年3月5日接到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復決字〔2003〕第0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如下:於2000年10月8日依法與其頒發的6200000030133號採礦許可證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合法,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甘肅省國土資源廳)於2000年10月8日為抓喜秀龍沙金礦頒發的號採礦許可證的行為(註: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是2000年10月8日-2003年10月8日)。

原告和代理人在依法維權的道路上已經走過了近四個年頭。往返於內蒙古、甘肅、北京之間長途跋涉數十趟,歷盡艱辛,風餐露宿,

債臺高筑,署寒淒慘,時常靠各地民政部門接濟維生。就在原告方維權的第二個年頭,孫天錦89歲高齡的老母親在女兒含淚奔波中離開了人間;維權第三個的春天,孫天錦的老伴也在鬱憤和無奈中離開了人世。

由於原告生活極度困難,一些好心的法院院長和法官,在三年前就開始陸續地善意地勸原告代理人:你沒錢,打不起行政官司,更打不起民事官司,還是走行政復議的路子吧,比較實際些。原告在感激中得到了啟發。2004年6月原告懷著對中央政府的無限祈望,向被告先後送發多份申請和申訴書,不服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復決字〔2003〕第0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懇請被告對該決定的內容的是否違法作出最終裁決,也懇請被告對本案原告的在甘肅的財產權履行法定的保護職責並答覆,但是被告在60日內未予履行和答覆;我國《行政復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但是,原告雖不服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復決字〔2003〕第0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提出了申請,國務院也未予裁決。

現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明察公斷。也渴望被告真正是一個以人民利益無小事為宗旨的法制政府。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段明文

代理人:孫天錦

2004年8月25日


博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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