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職工來信: 對河南省環保局集資建房分房中嚴重腐敗問題的反映

我們是中國大陸河南省環境保護局的的職工,由於保護局黨組織的腐敗,集資房被人強佔,現在無家可歸請海外同胞救我們於水火。我們已向黨的紀檢監察機關反映了多次,但現在是官官相護,無人過問,河南環保局的領導更是為所欲為,黨的紀律、國家的法律、政策到這裡全成了廢紙,"三個代表"成了一句空話。領導有好幾套房子,我們一般職工集資房卻被人強佔,空的舊房也不讓我們住,無家可歸。

海外的民主法制健全,請海外同胞多瞭解內地的真相,百姓的疾苦,用輿論和新聞媒體的的力量支持我們,使共產黨的監督機關有所作為,救民於水火,拜託了同胞。救救同胞.

2003年4月30日,河南省環境保護局拖延了兩年半時間的集資房分房方案終於正式出臺了。省環保局的一些領導選擇這個時候公布這項遲遲不能推出的分房方案可謂費了一番「苦心」,一來全國上下正在積極對抗「非典」,各單位通常拒絕外單位來訪人員進入;二來恰逢「五.一」假期,有關職能部門無法像平時一樣快速處理來訪人員和信件。

總之,他們就是要借這個機會使環保局對分房方案意見較大的職工不能順利地向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情況,從而使違反國家規定的腐敗行為成為既成事實。

一、 嚴重違背了國家和省有關住房改革和集資建房的原則精神,嚴重損害群眾利益,以解決無房戶和住房苦難戶困難為由,達到少部分人多佔住房、超標準住房、住好房的目的,而無房戶和住房苦難戶的實際困難並未得到解決。

國務院在1991年6月7日《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三、實行新房新制度。為了使新建住房不再進入舊的住房體制,有利於今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對新竣工的公有住房,實行新房新租、先賣後租、優先出售或出租給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等辦法。凡住房遷出騰空的舊公有住房(不包括互換房),應視同新建公有住房,實行新制度。」此外,《通知》中還指出:「四、住房建設應推行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共同投資體制,積極組織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大力發展經濟實用的商品住房,優先解決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用地、規劃、計畫、材料、信貸、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對個人自建住房,要加強規劃和用地管理。嚴禁以權謀私,違者要嚴肅查處。」

河南省人民政府1990年3月2日頒布的《河南省省直機關房地產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十三條規定:「省直機關出售和出租住房,應優先解決省直機關的無房戶、危房戶以及住房困難戶。」河南省房改領導小組豫直房改組(1995)01號文件第四款第一條規定:「省直單位集資建房對象為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

上面這些文件和規定,省環保局主管建房、分房的人不是不瞭解,而是相當清楚,而且要想方設法利用這些文件和規定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首先,在2001年9月向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遞交的集資建房申請中,省環保局附上了本單位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名單(共計132人),並表示此次集資建房的目的是解決單位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困難問題,並且在省環保局職工集資建房動員會上,局領導提出的口號也是「解決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實際困難」。省直房改辦依據有關政策對集資建房申請予以批准。

然而,在2001年12月20日收取集資建房款時,實際參加集資的卻多達164人,而在規定的截止交款期限之後還陸續有多人交款參加集資。那麼多出來的這30多人都是些什麼人呢?他們的現有住房情況又如何呢??按照國家有關政策,他們是否有資格參加此次集資建房呢?

李在豐,省環保局原副局長,除單位分給他的住房之外,其妻在畜牧專科學校還擁有一套住房,面積不小於130㎡,此外在蘋果園還擁有一套住房。為參加這次集資建房,他巧妙地將自己和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分別轉入兒子和女兒名下。

李景明,省環保局副局長,其實際住房已超過150㎡,為了參加集資,不惜利用職權作假,於是在他的住房情況登記表上,其住房面積變成了149㎡。

孟西林,省環保局總工,其個人和配偶(在省教育社工作)在各自工作單位共擁有2套住房,總面積已經遠遠超出標準。

張鐵漢,其個人及配偶在各自工作單位共擁有2套住房,面積分別為73㎡和83㎡。馬福立,省環保局紀檢書記,2002年調入省環保局,也就是說集資建房交款時,此人還未到省環保局工作,而他的名字也赫然出現在集資名單當中。

王祥兆,省環保局離休幹部,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此人一直沒有參加集資,只是在4月29日(分房的前一天)的分房會上,根據局黨組的建議,將他的名字強行加進來。

劉興久在武警支隊有房子,有房產證卻虛報為租房,邢陸原是臨時工,沒有正式編製也參加分房程勝把以前做臨時工的也算工齡.張鐵漢,環保局總工,兩套住房超過150㎡,不但集資了新房還把本應該退出環保局的舊房轉到其女兒張明穎名下。

還有大量有房瞞報的、軍產房虛報為租房的……

以上僅僅列舉了幾個非常典型的例子,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實際上,在報請省直房改辦審批的建房申請名單(132人)之外的30餘人,他們都已經享受過國家的房改政策,且實際住房面積都已經達到和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標準,根本不符合參加集資建房的要求。他們之所以參加這次集資,無非是看到了單位集資建房在價格上低於市場上出售的商品房,為了給自己、給自己的子女爭得更多的實際利益,不惜鑽國家政策的空子,甚至弄虛作假,根本不顧大多數住房困難戶的實際困難。更令人氣憤的是,他們明知道自己不具備集資建房、分房的資格,就巧立名目借用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名義建房,然後在分房時強行霸佔。而真正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雖然交納了集資建房款,卻最終分不到房子。

在最終出臺的分房方案中,國家和省有關住房改革和集資建房的原則精神完全沒有得到絲毫體現。相反,按照職務高低分配住房成為分房方案的主調。方案中提出:「廳級、正處級幹部為第一檔次,可優先挑選住房」、「科級和科級以下人員不允許挑選150㎡住房」等。

至此,一部分人的真實目的已經完全顯露出來,而這時省環保局幾位領導的口徑也統一由原來的「解決無房戶和住房苦難戶的實際困難」變成了「改善和提高全局幹部職工的住房水平」,並且在環保局部分幹部、職工向其質問集資建房的目的時,居然振振有詞地講「不這麼做(指借用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名義),這房子能建得起來麼?」絲毫不對這種行為作任何掩飾。

由此看來,他們對有關國家政策不是不清楚不瞭解,而是從思想上就從來沒有把群眾利益放在心上,而是藉著各種正當的名義,從自己的個人利益出發,搞官本位主義,真不知道他們在「三講」當中那些信誓旦旦的宣言、學習「三個代表」時表現出來的認真態度背後,是一種怎樣的極端利己主義思想作怪。真是黑透了心。

二、 在建房過程中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房面積、規格超標嚴重。

在得到省直房改辦的集資建房批准之後,省環保局基建辦公室又多次四處活動,不僅重新修改了設計圖紙,使專為處級以上幹部設計的150㎡住房(實際面積達到180㎡)達到66套,而且在建築施工過程中,對這部分住房的施工細節挖空心思予以特別處理,如將陽臺加寬至3米,以顯現其豪華寬敞。很多幹部職工在到工地看了這些房子之後,都對這
種腐敗行為表示非常氣憤。

在兩棟住宅樓臨近封頂的時候,基建辦公室又再次修改了11層的設計方案,將頂層續加為複式結構,這樣頂層14套住房的面積就達到200多㎡。如果這14套新加的複式結構變作獨立房型的話,恰好使所有未分到住房的無房戶(恰好也是14戶)全都能夠分到房子。然而,基建辦公室這麼做的真實目的卻不是為解決建房套數不足,而是為了滿足少
數人超標準住房的慾望。有人揚言:就是要得到200㎡以上的房子,以環保局所處地段,這樣的住房馬上轉手就可以獲利至少30萬元。

在建房套數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局黨組依然要求環保局下屬各二級單位墊資200多萬元,將新建住宅樓的一層設計為門面,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在新樓竣工投用後,將門面房用於出租,收入所得用以充實其小金庫。

三、 在個人住房情況調查中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個人已有住房。

由於環保局廣大幹部職工對分房委員會公布的參與集資建房名單意見很大,紛紛向局分房委員會進行舉報,截至2002年5月,共檢舉申報個人住房情況不實的集資人約90人。

迫於群眾壓力,分房委員會在2002年下半年,針對群眾舉報中的60餘人搞了一次個人住房情況調查(對未進行調查的27人未作任何解釋),並在分房委員會第3號公報中規定:一旦發現虛報瞞報者,立即取消其分房資格。而接下來的調查過程僅僅是走了個形式,許多將在其他單位擁有集資房說成是租房,少報、漏報實際住房套數和住房面積的人並沒有得到查實。而是對兩個群眾反應並不突出的小人物的情況作了不少文章,並最終不了了之。

由於在住房情況調查中領導幹部帶頭弄虛作假,使更多的多佔住房者以此為參照,拒不如實申報,導致調查流於形式而失敗。如前面提到的環保局現任總工孟西林多佔住房情況,環保局另有一名幹部秦怡,與孟的情況非常接近,其配偶也是在省教育社工作,夫妻雙方同樣在兩個單位都擁有住房且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標準。秦私下承認住房超標,但因為孟西林的情況未得到清查,秦某也拒絕如實申報。由此可見,環保局少數領導幹部的行為所造成的影響是極端惡劣的,嚴重影響了黨風廉政建設的順利進行。

此外,局分房委員會並非由廣大集資建房戶選舉產生,而是由局黨組制定組成,因而不能夠獨立客觀地代表群眾利益,而只能作為少數局領導的傀儡,如前面提到的離休幹部王祥兆,在分房委員會會議上,雖然絕大多數分房委員會都反對在分房最後關頭將其加進來,但由於是局黨組的「建議」,就不得不予以執行,因而分房委員會的存在僅僅是一個假民主的擺設。

綜上所述,在這次省環保局集資建房、分房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腐敗問題,共有14名參加集資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被擠掉,基建辦把用了2年的集資款強行退了回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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