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辭職卻索要魷魚費 電郵首次成為定案證據

軟體工程師陳智炯(化名)在向企業提出辭職申請後,卻以單位炒了他的「魷魚」為理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企業支付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3600元。陳沒有想到,公司保留下來的一個他要求辭職的電子郵件讓他弄巧成拙。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陳智炯發給公司的辭職電子郵件為證據,終審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據悉,這也是本市法院首次以電子郵件作為有效證據,對民事案件作出終審判決。

  2002年4月,北京瀚華凱捷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與陳智炯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陳擔任瀚華凱捷公司軟體工程師,月薪3600元。合同期內的2003年6月2日,瀚華凱捷公司總經理及主管收到一封電子郵件,該電子郵件內容為因對公司將其絕大部分工資改為津貼,而向瀚華凱捷公司的領導提出辭職,署名為陳智炯。鑒於陳的能力,公司對其進行挽留,但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公司同意陳辭職,並為他結清了工資,辦理了離職手續。同時,瀚華凱捷公司還額外給了陳智炯3600元作為工作獎勵。

  但是令瀚華凱捷公司意外的是,在雙方辦理完解除勞動關係手續後,陳智炯找到海淀勞動仲裁委,以瀚華凱捷公司提出解除其勞動關係為由,要求瀚華凱捷公司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他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除去已經給予的3600元外,還應再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3600元。

  海淀勞動仲裁委裁決支持了陳智炯的請求,瀚華凱捷公司不服,他們認為明明是陳主動提出辭職,卻反咬一口說公司炒了他太不講理,於是瀚華凱捷公司把陳智炯告上了法庭。此案的焦點,是誰先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最終法院認定電子郵件能作為定案證據,判決陳智炯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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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智炯的官司敗在了電子郵件上,那麼是否所有的電子郵件都能作為有效證據?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說,並不是所有電子郵件都能作為定案的有效證據使用。現實中在網路技術上存在冒名頂替的可能性,但本案中陳本身是軟體工程師,其必然採取更完備的措施來保障其電子郵箱的安全性。另外本案還有陳與瀚華凱捷公司在發生辭職電子郵件事件後辦理瞭解除勞動關係手續的相關證據鏈,所以法院確定從陳智炯電子郵箱地址發出的離職申請郵件是真實的。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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