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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香港重組資金被私分 高層官員幾乎全軍覆沒

 2004-08-13 14:4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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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的改革正在涉入「深水區」,中國銀行再曝家醜表明,對於這種行為的處置取決於銀行改制的進程和決心。

  「朱赤、丁燕生案與此前劉金寶涉嫌違規放貸案件並無關聯。」8月9日,中國銀行行長辦公室主任、新聞發言人王兆文對中國《新聞週刊》說。此前外界普遍認為此案同劉金寶案直接相關。

  朱和丁是中國銀行控股的中銀香港(2388.HK)的兩位副總裁。他們是在今年8月初赴內地開會時被司法機關扣留調查的。8月3日凌晨中銀香港緊急發布公告:二人已即時被停職,內地司法機關正在對他們涉嫌將銀行資金分配用作個人用途一事進行調查。

  中銀香港是中國銀行在3年前將數家內地銀行與該行的香港分支機構合併而成,此次涉嫌被挪用的資金,屬中銀香港合併前成員行控股股東所有。公告稱,這些資金並非是中銀香港客戶的資產,而且事發於中銀香港2002年上市之前。

  意外的孤案?

  「這次涉案的事實是由司法機關發現的。」王兆文對本刊說,而非此前所說的中行內部審計。

  據本刊瞭解,直接負責調查此案的司法機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該案的調查人員為劉金寶案的原班人馬。

  事實上,此案是劉金寶案「拔出蘿蔔帶出的泥」。中銀香港在8月6日凌晨再次發布公告稱,「有關事宜是在劉金寶於2003年5月調回中國銀行接受調查過程中被發現的。」

  朱赤是典型的從地方做起的金融高管,自1982年進入中國銀行。朱最早任職於天津分行,因業績突出至總行多個部門任職。1998年港澳赴職前,已擔任中行總行辦公室總經理。

  多位熟識朱的人都很詫異朱會因「小金庫」獲罪。一位朱赤的大學同學說,「他待人溫和,行事謹慎,屬於『不越雷池一步』的類型。」

  而另一位涉案高管丁燕生則長期從事幹部管理工作。本刊調查,他早年任職於中央組織部金融幹部管理部門,後至中行總行管理人事,事發前兼任中銀香港人力資源部總經理。「丁對人事及金融紀律極其熟稔,在中銀的管理範圍又不涉具體業務,犯下如此錯誤讓人意外。」 一位曾跟丁共事多年的內地金融人士感慨。

  但是,如果將這些「意外」置於2001年10月1日中銀香港「改制前夜」的背景下,「意外」也許就在「預料之中」了。當時,由中行港澳管理處管理的香港中銀集團正在進行一場脫胎換骨式的重組。這次重組整整歷時兩年,涉及到原香港中銀集團屬下10家銀行的各項業務合併入賬及大量員工換崗。

  朱及丁正是在這個過程中涉嫌「將銀行資金分配用作個人用途」,中銀香港的上述中層向本刊介紹,中銀香港重組前,由於薪酬激勵不足及委託代理機制不健全等原因,很多內資銀行都設「小金庫」,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買賣股票、賣保險等一些代理性業務的佣金。

  這個所謂的「小金庫」不納入正常的財務監管,屬於賬外資金。這些資金多以「康樂委員會」(相當於國內工會)的名義發放給員工,或直接由管理層「支配」。

  這些原本分散於各個銀行的錢在中銀香港重組時也集中到一起。這是一筆不小的「賬外資金」,總規模可能在5000萬元左右。

  據本刊瞭解,這筆錢在中銀香港上市前被「私分」。正是一種分配機制埋下禍根。目前官方的消息是,朱、丁跟劉金寶此前的涉嫌違規放貸案無關。但劉可能參與將銀行資金分配用作個人用途--中銀香港8月6日公告稱,前總裁劉金寶及前總裁辦主任張德寶因「涉嫌未經授權而將合併前成員行控股股東所擁有的某些資金分配作個人用途」接受調查。

  中行制度檢討

  至此,中銀香港最高層(劉金寶時期)幾乎「全軍覆沒」--2002年7月中銀香港上市時的5名最高層行政管理人員此時已有4人因涉嫌不法行為黯然落馬。朱赤、丁燕生以及張德寶,成為繼王雪冰、劉金寶之後涉嫌犯罪被調查或被定罪的高級金融管理人員。

  這同時引發了「信任危機」的蔓延,據報導,中銀香港的1萬多名員工目前亟待「重建信任」。

  作為應對,中銀香港已經重申,目前涉案行為都發生在中銀香港正式成立前,與目前中銀香港的資產、負債和經營業績無關且沒有影響。正是這一點確保了中銀香港的股價沒有明顯下挫。

  為確保投資者信任,中銀香港董事會屬下的稽核委員會與獨立非執行董事已展開調查,確認上述事件對該公司沒有影響。

  事實上,無論調查結果如何,中國銀行是與國際標準最接近的一家國有商業銀行,其控股公司中銀香港又在港上市並是接受當地金融監管的發鈔行,如此頻繁的出現高級行政人員「落馬」案,其內部監管及治理都值得檢討。

  王兆文對本刊坦承,這些問題暴露出「制度漏洞、內控機制不嚴及對高層人員監管不力」。他說,「中行其實早就注意到高管操守的重要性,目前我們正醞釀推出從選拔、派遣和管理三個層面管理高層人員的措施,海外招聘高管就是一個開始。」

  據介紹,去年年底及今年上半年中行已經就高管監控制定一系列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上半年中行開始實施的《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教育監督的若干要求和措施》 (後簡稱《措施》),這份文件是針對總行各部門總經理室班子成員、駐外機構外派的領導班子成員專門下發的。其中,「銀行高層管理人員不准擅自決定本單位大額資金運作、重大改革決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是第一條高壓線,此次朱赤及丁燕生案就違反這一條。

  另外,《措施》還規定,不准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不得指使提拔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等「六條高壓線」。

  但王兆文承認,「銀行是高風險的職業,每天同貨幣打交道,個人操守是一個難以避免的高危區。」 相關規定需要「進一步的落實」。

  好銀行頻遭「家法」

  「當大多數人都闖紅燈的時候,就說明法規機制甚至制度環境有問題。」原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學者陸磊對本刊說。從王雪冰案到今日的「朱、丁案」,頻頻發案的中國銀行本來是國內公認的「好銀行」。

  「好銀行」為什麼看上去更容易出問題?是因為他們更市場化嗎?面臨的監管環境更嚴格和透明嗎?

  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問題的關鍵在於他們的「特殊性」,以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為例,中行最初定位主要從事外匯業務、而建行主要定位為固定資產投資,他們的業務領域市場化程度較高,而承擔的政策性義務又相對較少。

  這種銀行的特點是更加「雙軌」化。也就是說,這些銀行一軌面臨高度市場化的細分金融市場,擁有很豐厚的利潤空間;另一軌國有的體制,國家信用和資金在源源不斷地提供保障。

  「就像一個身處賭場之中的人,有人不斷地提供籌碼。這種責任和權利不對稱的局面會扭曲人的行為和選擇。」一位金融集團董事對本刊說。

  正是在這種「賭博機制」之下,王雪冰、劉金寶等人紛紛落馬。意味深長的是,時至今日,沒有人認為劉金寶、王雪冰等人的人品如何低劣,也沒有人否定他們曾是很好的銀行家,他們的行為被扭曲有著很深的機制根源。

  這還引出另一個問題,既然金融腐敗有著深刻的機制根源,那麼,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比如「小金庫」問題就曾是較普遍的變通辦法。對於這種問題的追究尺度值得商榷。

  雖然,作為國有銀行的最終所有人,國家有權運用司法和行政等「家法」手段處置銀行違規違法事件,這種用「家法」處置「家醜」之後才公告的做法,讓境外投資者頗有微詞。

  事實上,「用不用家法其實並不是重要的問題,重要的是究竟有沒有決心改革機制。」陸磊說。這在中國銀行業正在涉入改革深水區時,顯得尤為重要。

中國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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