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曉明:人權觀察與研究報告〔2004年第2號〕

喻華峰貪污案二審已經終結,喻華峰最終被判8年,他此前被判12年。眾多法學專家、普通公民對一審判決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廣東的司法機關還對喻華峰施加重罰,這背後傳達的信息值得人們揣摩。

人們普遍認為,喻華峰等《南方都市報》高層遭到整肅的原因是該報報導了孫志剛事件以及廣東的SARS疫情;孫志剛事件使廣州警方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批評,一批警察的既得利益受到了損失;SARS疫情被曝光使廣東的一些官員很難堪。

與此同時,另外幾個案件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這是劉荻案、孫大午案和杜導斌案。劉荻在被關押1年之後被免於起訴,杜導斌受到的刑罰是判3緩4、剝奪政治權利 2年;孫大午也是判3緩4。關心上述3個案件的人普遍認為,這樣的結果對於當事人是有利的。這3起涉及到政治的案件和喻華峰案的結果是不同的,為甚麼會有這樣的不同?

《南方都市報》的新聞報導觸犯的是官僚體系中的一些個人利益。在一個法治不完善的地方,人們會用非法手段來維護個人利益,也會用非法手段維護國家利益,人們在用非法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時會顯得更加迫不及待,因為人們是自私的。因此我們就看到了喻華峰和劉荻、孫大午、杜導斌所受到的處置是不同的。

人們在處理政治案件時,只要辦案人員不想利用案件來達到個人立功的目的,他們在辦案時一般會採取公事公辦的態度;辦案人會用原則來指導自己的行為,個人的感情會很少介入到辦案過程中。這種情形更多地會出現在起訴和審判階段,一些政治案件在起訴時常常會出現檢察院退卷的情況,一些旁觀者以為這是兩種政治勢力較量的結果,其實這只是檢察院的辦案人在公事公辦,其目的是讓公安或國安把證據梳理得更符合專業標準,這與政治毫無關係。

在喻華峰那樣的案件中則不會出現上述情況,因為一些人出於報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要用法律制裁他,所以個人感情因素會介入到辦案的全過程,在這裡將很難出現公平的運作。

(《民主通訊》2004.6.25)(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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