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為見危不救立法

中華民族是一個正直、勇敢的民族。一方有難、八方援助的人道主義精神千百年來已在中華民族心靈深處紮下了根。然而,也有一些人從利己主義立場出發,面對邪惡勢力及危害社會安全的現象卻無動於衷。對於這種情況,許多朝代都制定了專項法律條文,對見危不救、見義不為的行為給予惡懲。

  在筆者見到的史料中,對見危不救的懲罰措施可上溯到秦朝。1975年,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的秦代法律竹簡。我國學者對其分類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在其中《法律問答》裡,就記載了對見義不為的懲罰措施。其中規定:「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該篇還記載:「有賊殺傷人沖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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