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一言:殺學生善?殺學生惡!

(不忘六四,特寫此文)

  有人認為用坦克大炮殺廣場學生合理合法,是當權者的善舉,所以說「殺學生善」;有人認不合理不合法,是統治者的犯罪行為,所以說「殺學生惡」。

【一】

  法律可以有效執行一是根據法律白紙黑字的的條文(包括判例),二是根據有司法權者的釋法。兩者有相同效果。殺學生善論者的理由
是這樣的:依照法律或者依照權力者對法律的解釋,學生佔據廣場觸犯了法律,依法應該殺。所以黨派軍隊殺學生是合理合法,是善舉。學生明知上廣場有殺身之禍還往死裡去,這叫做「沖紅燈自負」,被殺了活該;不值得同情且應該譴責。「殺學生惡」論者則認為了,殺學生者違法律該。理由是否「殺學生法」本身違反殺人者自訂的憲法所規定的人民的權利益,更違反了國際人權法。而憲法和國際人權法是高於「殺學生法」的。所以他們認為殺學生是惡。

【二】

  兩者觀點都有一定的邏輯,理論和事實作根據。很難說誰對誰錯。不過兩者是針鋒相對的,其分歧是明顯不過的。到底分歧在哪裡呢?

  首先,粗略地說,殺學生善論者主張惡法亦法,惡法也要遵從;這在那些莫名其妙的「法制主義」者中表現得極為明顯。殺學生惡論者認為公民有對惡法作法外公民抗爭的權利。但是,殺學生善論者對相同的邏輯,理論施於獨裁者的事實則極力反對。比如南斯拉夫米氏伊拉克薩達姆拉登等違反國際公約,故意沖國際紅燈而受到打擊或國際法庭審訊就多持異議和大表反對。對沖紅燈者的拉登,米若索維奇,薩達姆等人並不認為他們應對沖紅燈受傷負責。相反對拉登薩達姆等人的惡行高聲歡呼。對拉登沖國際紅燈衝垮國貿大廈,辛災樂禍;對現在伊拉克激進派沖美國在伊制定的法律紅燈歡呼雀躍。

  其次,殺學生善論者認為專制者所立的法是合理和合法的,所有人都都有必須遵守的義務。殺學生惡論者認為立法者必須得到民眾依法定程序授權才能立法,只有民眾認同的法才是合法的法。不是民眾授權並得到民眾同意的法,公民有反抗的權利和義務。

  人類史告訴我們:人是由野蠻進入文明的。野蠻指的是等級社會,強權公理,你死我活,弱肉強食;文明要的是平等公平容忍理性和你存我也活。從政治角度看,從野蠻到文明的過程就是馴服統治者的過程:統治者中獨裁到守法到受制於平民,統治者與平民權利平等。殺學生善論者就是主張統治者用野蠻的屠殺手段維護其野蠻的統治;是人類社會急速由野蠻到文明過程中,維護野蠻的表現。所以善論惡論兩者之別的表現就在維護野蠻和維護文明之爭。

  再次,深一層看。殺學生善論者自願放棄自己應有的自主權,人權,保留獨立人格,自由等等權利。自願地把這些基本權利交給統治者,自願卑身為奴,讓統治者代自己作主,立法管理和使用自己。這就是他們力主獨裁統治者立的惡法也要人們無條件服從的理由所在。他們不但自己自願降低身份自卑為奴,還極力要所有非統治者都像他們一樣當奴隸。因為六四學生不滿統治者節腐敗專制起而反抗,是不
願為奴的表現,與他們主張和想法衝突,所以他們主張殺學生。而殺學生惡論者則相反,他們認為每一個人都百國家的主人,當權者是受每一個人的委託而進行為民眾辦事的人員,而不百高居於人民頭上的統治者。簡而言之,兩者的區別在於一方主張每一個人都應馴服於統治者,成為統治者的奴隸;一方認為每一個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也是國家的主人。統治者只是人民委託的公僕。

  支持殺學生是忠於主子的內在奴隸仇視外在奴隸尋求自主身份行為的表現。

  最後,更深一層。殺學生善論者是失去人性的表現。一個人一旦變成了內在化奴隸時,是很容易失去人的本性的。內在化奴隸者並不把自己視作人,也不把別人視作人,只視非統者外的奴為統治者節工具。工具的價值不是絕對的,毀掉一件工具並不是甚麼大不了的事,所以他們並不怎麼樣珍惜人的生命和價值。殺學生與丟掉一件工具沒有甚麼區別。與這相關的是他們的愛心是極不完整的;特別是當愛與
主子的利益衝突時,他們會自然而然地棄愛就統治者利益。所以在學生被他們的主子殺害時,他們會無條件地擁護統治者的殺戮行為,並認為這種屠殺是善舉。

  愛心是由平等因子組成的。人們只有在自覺地認定人與人之間是不等的,即內在道德確認每一個人的生命都是同等價值和珍貴的,別人發生不幸時才會感同身受,在內心產生憐憫之心。這是人特有的天性。因為沒有平等意識,所以跟隨著也沒有了公平思想。因而主子對奴隸的一切不公平行為視為公理,坦然接受;對六四公平的訴求視若離經叛道罪應萬死;這是失去人性的表現。比如,人們踏死了一隻螞蟻,不會傷心,但相熟或不相熟的人死了都有程度不同的傷心。內在化奴隸對同類的愛被統治者異化了,但對人的仇並沒有弱化。主子是用仇來懾服奴隸的,所以奴隸們都會用恨來敬付別人。殺學生善論者就是在這樣扭曲了的愛和強化了的恨的狀態下出現的。

  兩者差別就在於一個沒有愛心沒有平等意識,一個保留著人性。

【三】

  剎學生善論和殺學生惡論兩者的觀點都各有其理據,我們不能說善論者觀點錯,惡論者觀點對。

  一個人選擇甚麼觀點,是一種價值的取捨,你不能說你的價值是正確的,他星價值是錯誤的。比如前不久我在網上問:如果有理財專家和性愛專家保證你生活舒適性愛滿意,條件是你把你的財產支配權和配偶擁有權交給他;問有誰願意這樣做。就是有一位網人公開宣稱:他願意。這個願意,你不能說他錯;只有你們多數不願意的才正確。一個人自願為奴是他的權利。他也有在言論上鼓吹別人為奴的權利,雖則這樣多少有為專制統治者幫凶之嫌,但畢竟還是在言論層次。若這些人憑著統治者的專政勢力迫人為奴,這就應當作別論了。這種逼迫行為,不管你有法律依據還是無法律依據都是非法的;沒有人有這種權利。米諾若維奇皮諾切特薩達姆等人都是依法侵犯人權的,結果要送這法庭就是這個理由。

  現在那些殺學生善論者有其鼓吹殺人野蠻的權利,但是人們也有反駁他們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人們有在行動上實行反抗的權利。

  當有人訂立行人道永亮紅燈時,人們有沖紅燈的權利。沖紅燈者當然要在即時承受訂立永亮紅燈者的「法律」懲罰;但制定永亮紅燈而導致沖紅燈死亡的立法者,更須要跟隨薩達姆者流受最後的審判和制裁。

  現在的情兄是沖紅燈者死亡或受懲大受願當奴才的殺學生善論者的歡呼,辛災樂禍,雀躍不已;對制定永亮紅燈的獨裁者受審判制裁如喪考妣。爭取作自己主人者相反而已。

  講到最後,也不過是你自由去選擇任何觀點而已。在殺學生善論和殺學生惡論之間也很簡單:你要當奴隸還是作主人的還擇不同而己。

  你怎麼選擇?

  你有完全的權利!

【題外話】

  我這裡的結論是要做奴隸還是要作主人的選擇。但這只是侷限於政治層面講,不應把殺學生善論者視為全面的奴才。例如這些人中絕大部分在生活上是力爭作自己的主人的。他們中不乏是好丈夫或好妻子或好父母,也有推心置腹的好朋友。你要這些人在現實生活上把財權和配偶權交給別人是不可能的;有些甚至還會連別人的財產和配偶也來個搶與偷也說不定。

  不過這些人在與人交往中多數是不能平等待人的。這些人的特點是見低就踩見高就拜。

張三一言 2004/06/02
於西雅圖(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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