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信用社主任一次受賄160萬元

一個縣信用社主任,竟然一次就受賄160萬元。河北省易縣原農村信用合作聯合社主任焦建華因受賄罪、行賄罪,日前被高碑店市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非法所得195.5萬元全部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易縣鑫辰鐵廠廠長康樹旺,經自己的兒女親家、易縣法院黨組副書記佟士江(因介紹賄賂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介紹,由焦建華「幫忙」,分三次得到貸款130萬元。康樹旺之子康洪兵隨後將5萬元好處費送給了焦建華。

後來,康樹旺與佟士江一起找到焦建華,說想興建電廠,焦建華答應幫忙。2003年元月,焦建華違規向康樹旺放貸2000萬元。很快焦建華便收到佟士江轉交的康洪兵的三張建行儲蓄卡,內存人民幣160萬元。但焦建華想要現金,又讓康洪兵將卡拿回去支取了現金,兩人在涿州市高速路口秘密地進行了交易。

除了這160萬元外,焦建華另外還有其它受賄、行賄行為。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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