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釋法非必要,各地枉法現象才亟待遏制

4月11日,兩萬多香港市民上街遊行,抗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非必要的情況下對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的條款進行解釋。

本來香港的法律制度是普通法制度,立法者無權解釋法律,法律的解釋權本應在終審法院,但是偏偏基本法規定了基本法的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雖然這與普通法制度格格不入,但視法制為命根子的港人也並無意挑戰這一規定,只是反對人大常委會在非必要的情況下解釋法律,從而使得法律失去了應有的嚴肅性。

讓港人最不能接受的是,這次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是將基本法中有關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的三步程序,即:一、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二、行政長官同意;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備案,增加了兩個關卡,變成了:一、由行政長官提出;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三、再回頭經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四、再經行政長官同意;然後,五、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備案。港人普遍認為,對基本法的這種所謂解釋,實際上是修改了基本法,為600多萬港人獲得普選權設置了兩重難以逾越的障礙。

自1993年至今,我在香港生活了11年,不知道還要等多少年才能拿回作為中國公民依法應有的回到中國大陸的權利。身在香港,自然關心香港的前途命運。不過,在人大解釋基本法的過程中,我想得最多的卻是另外的一個問題,即全國人大寧肯冒著摧毀一國兩制的風險,執意跨越本身與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差異,單方面解釋基本法。另一方面卻為什麼放著數不清的各地違法亂紀、貪贓枉法現象不管呢?

遠的不說,4月2日和3日連續兩天,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羊亭鎮王家河村多名村民因拒絕在自己的口糧田上搞退耕還林,而被派出所拘留並遭到毆打,至今仍有一名叫王紅旗的村民仍在鎮醫院住院。據王紅旗的兒子告訴我,在公安把人帶走後的兩天半里,派出所和村書記踢來踢去,誰都不告訴家人人在哪裡。兩天半後公安才承認他父親在派出所心臟病發作,正在醫院治療。而據王紅旗的妻子介紹,從丈夫被派出所帶走至今,公安沒有履行過任何法律手續。羊亭鎮政府一名官員在接受我的詢問時表示,退耕還林是環翠區政府的決定,王家河村的退耕還林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已經解決了,該村的退耕還林工作也已經基本結束了。但是王家河村另一村民王宏傳(同音字)卻向我表示,他手裡拿著30年有效的土地承包證,他表示依據土地承包法,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絕不會接受任何強迫退耕還林的安排。

翻開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規定,發包方及村委會必須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承包方及農戶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第二十條規定了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調整承包地;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全國各地,像山東威海環翠區政府這樣,甚至更加嚴重地公然違法、損害農民合法權利的政府行為比比皆是,全國人大與其冒著摧毀一國兩制、並直接助長檯獨的風險到香港解釋基本法,倒不如想辦法執行好與人民利益息息相關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勞動法這些法律,認認真真做點利國利民的實事。

(自由亞洲電臺)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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