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曉明:非正常死亡與人權

正常死亡指的是人的年齡過大導致的死亡和由疾病(不包括傳染病)導致的死亡,除此之外的死亡就是人的非正常死亡。

根據《瞭望》週刊上《考驗轉型期的社會體制》一文提供的數據,我們可以大致知道中國每年非正常死亡的人數,具體數字如下:

(1)、每年有12萬人死於結核病;因患血吸蟲病或愛滋病而死亡的人數不詳。

(2)、全年至少有28.7萬人自殺死亡。

(3)、2001年因食物中毒而死亡的人數是184人;專家估計實際中毒人數可能是統計數的10倍以上,因此因食物中毒而死亡的人數也可能是不準確的。

(4)、生產安全事故導致死亡的人數近14萬。

(5)、每年由於自然災害造成數千人死亡。

(6)、我國火災年平均損失近200億元,並有2300多民眾傷亡。

(7)、各類刑事案件死亡年均近7萬人。

(8)、20世紀80年代末中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首次超過五萬人,至今中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連續十多年居世界第一。2001年和2003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10萬,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大概是7.5萬(5萬+10萬/2).

(9)、每年的死刑人數外界很難知道,最近有人大代表披露的數字是一萬人。

綜合上述九項數字,那麼每年非正常死亡的大致數字就是12萬+28.7萬+14萬+0.3萬(將死於自然災害的數千人估計為0.3萬)+7萬+7.5萬+1 萬=70.5萬。實際的非正常死亡人數肯定會超過現在的統計數字,因為與血吸蟲病、愛滋病、食物中毒、火災相關的數字不是缺失就是不準確,以上統計沒包括它們。

70萬人相當於中國的一個大的中等城市的人口數量,想想看,每年有一個中等城市在消失,這是多麼可怕的事情。同樣可怕的是,在這些死者當中有許多人都是中青年人;交通事故中的死者的大多數是中青年人,因為老年人的流動性要低於中青年人;生產安全事故中的死者都是中青年人;自殺已上升為中國15至34歲人口第一位的死因。這些中青年人是社會勞動力的主要成分,也是家庭收入的創造者,這些人的死亡對於家庭和社會所造成的損失是不容忽視的。

人的非正常死亡與人權沒得到有效的保護有一定的關係(1)、傳染病得不到有效控制與公共衛生投入減少有關係。(2)、在導致一些人自殺的原因中,自殺者面臨經濟困難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一個人的經濟困難與政府不能提供就業機會和不能提供有效的社會救濟有關。(3)、食物中毒與缺乏有效的公共衛生管理有關。(4)、政府有關部門管理不力,以及一些政府官員為了自己的私利而無視有關法規,是生產安全事故大量發生的原因。(5)、一些火災是當事人不守法和政府有關部門不嚴格執法造成的。(6)、政府每年都動用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來打壓政治異議人士和法輪功修煉者,而這些人對於他人的生命和財產並不構成威脅;如果把這些警力轉移到制止以偷盜、搶劫、殺人為主的刑事犯罪上,那麼刑事案件造成的人員死亡就會下降。(7)、交通管理上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混亂,比如寶馬車撞人案中的肇事者的駕駛技術不熟練,可是她卻有駕駛執照,類似的事情還有很多。(8)、司法機關對罪犯實行殘酷打擊,這使得死刑犯數量過多。

中國政府和司法機關應該不折不扣地遵循保護人權的原則,把自己有限的精力和物力用在保護本國人民的權利上,不要把它們用在就人權問題和美國人進行爭吵上;起草一份"美國人權報告"要花多少錢,請政府告訴我們。

(網路文摘)(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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