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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晓明:非正常死亡与人权

 2004-04-03 08:3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正常死亡指的是人的年龄过大导致的死亡和由疾病(不包括传染病)导致的死亡,除此之外的死亡就是人的非正常死亡。

根据《了望》周刊上《考验转型期的社会体制》一文提供的数据,我们可以大致知道中国每年非正常死亡的人数,具体数字如下:

(1)、每年有12万人死于结核病;因患血吸虫病或艾滋病而死亡的人数不详。

(2)、全年至少有28.7万人自杀死亡。

(3)、2001年因食物中毒而死亡的人数是184人;专家估计实际中毒人数可能是统计数的10倍以上,因此因食物中毒而死亡的人数也可能是不准确的。

(4)、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的人数近14万。

(5)、每年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数千人死亡。

(6)、我国火灾年平均损失近200亿元,并有2300多民众伤亡。

(7)、各类刑事案件死亡年均近7万人。

(8)、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超过五万人,至今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连续十多年居世界第一。2001年和2003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万,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概是7.5万(5万+10万/2).

(9)、每年的死刑人数外界很难知道,最近有人大代表披露的数字是一万人。

综合上述九项数字,那么每年非正常死亡的大致数字就是12万+28.7万+14万+0.3万(将死于自然灾害的数千人估计为0.3万)+7万+7.5万+1 万=70.5万。实际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肯定会超过现在的统计数字,因为与血吸虫病、艾滋病、食物中毒、火灾相关的数字不是缺失就是不准确,以上统计没包括它们。

70万人相当于中国的一个大的中等城市的人口数量,想想看,每年有一个中等城市在消失,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同样可怕的是,在这些死者当中有许多人都是中青年人;交通事故中的死者的大多数是中青年人,因为老年人的流动性要低于中青年人;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死者都是中青年人;自杀已上升为中国15至34岁人口第一位的死因。这些中青年人是社会劳动力的主要成分,也是家庭收入的创造者,这些人的死亡对于家庭和社会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容忽视的。

人的非正常死亡与人权没得到有效的保护有一定的关系(1)、传染病得不到有效控制与公共卫生投入减少有关系。(2)、在导致一些人自杀的原因中,自杀者面临经济困难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一个人的经济困难与政府不能提供就业机会和不能提供有效的社会救济有关。(3)、食物中毒与缺乏有效的公共卫生管理有关。(4)、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不力,以及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无视有关法规,是生产安全事故大量发生的原因。(5)、一些火灾是当事人不守法和政府有关部门不严格执法造成的。(6)、政府每年都动用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来打压政治异议人士和法轮功修炼者,而这些人对于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并不构成威胁;如果把这些警力转移到制止以偷盗、抢劫、杀人为主的刑事犯罪上,那么刑事案件造成的人员死亡就会下降。(7)、交通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比如宝马车撞人案中的肇事者的驾驶技术不熟练,可是她却有驾驶执照,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8)、司法机关对罪犯实行残酷打击,这使得死刑犯数量过多。

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该不折不扣地遵循保护人权的原则,把自己有限的精力和物力用在保护本国人民的权利上,不要把它们用在就人权问题和美国人进行争吵上;起草一份"美国人权报告"要花多少钱,请政府告诉我们。

(网路文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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