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笑話
這些日子對於寶馬案我也有些糊塗了。一面是高官背景與財富背景對於判決結果不正當影響的言之鑿鑿的傳言,一面是黑龍江省大員的或氣極敗壞的、或正氣凜然的種種闢謠,一面是蘇夫的欲蓋彌彰的表白和公檢法方面的前言不搭後語的澄清。善良如我者已經不知要相信誰了。也許蘇秀文真的沒有高官背景,對她的如此判決也與財富的影響無關。那麼,這麼一個漏洞百出的案子,可能的解釋就只有一個:那僅僅是公檢法辦案質量偶爾露崢嶸的一個真實表現,是他們辦案的常態。只不過這次遇到的是農用車與寶馬車這樣對比鮮明的境況,人們不由地聯想和質疑,把問題放大了。
今天(8日)的《北京青年報》,《蘭州晨報》,昨天的《蘭州晚報》,都以大量的篇幅報導了發生在蘭州和青島的一個案子。甘肅的一個女子,在甘肅狀告青島奧柯瑪公司,甘肅兩級法院都判該女子勝訴,獲得1500萬元的賠償;但是青島方面對這同一案子也進行審理,這位女子被判處無期徒刑。同一個案子,在同一法律管轄下的不同地方,居然結果是如此不同。得到1500萬元賠償,與坐終生的監獄,相差何其巨大!
我無法認定是甘肅的法院錯了,還是青島的法院錯了。總之這就是我們面對的司法環境。這種司法環境讓生活於其中的良民刁民都不會有安全感:法律比橡皮泥更稀鬆酥軟任人拿捏。
這樣的可笑可悲可惡的例子,還可以舉出許多。在甘肅,有個叫作馬進孝的毒販子,分別與甘肅臨洮公安局、臨夏公安局和西固公安分局通力合作,製造假販毒案,然後馬進孝得錢,警察得獎,皆大歡喜。再然後公安方面將案件交給檢察院,檢察院將案子起訴到法院,法院於是隆重開庭,審理這些驚天毒案。販毒的惟一證據就是當場繳獲的不含毒的「毒品」,公安認為是毒品,檢察院不作鑑定,也認為是毒品,法院不作核實,也認定是毒品。於是,兩個出租車司機被判處死刑,等待執行,一個坐臺小姐被判處死緩,投入大牢。只是蒼天有眼,忽一日,馬進孝落網,把他與幾個公安局合作陷害良民的事如數抖出,使坐牢數百日的幾個無辜百姓才得以見天日。在湖南,2000年8月,茶陵縣警方在省道上查扣了重達28公斤的黃金,公安局就把7塊金錠送到省裡去熔化掉了,以20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株洲市人民銀行。錢款分給公安局30%,檢察院30%,法院40%。如果不分給檢察院,檢察院就不起訴,不分給法院,法院就不審判。(11月11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
這就是我們的司法機關的水平,公檢法就是是這樣互相配合的?
其他發生在司法機關的笑料也足以讓我們一樂,不妨再舉幾例神聖的代表國家強制力量的判決書是如何寫成的。劉勇案子中遼寧高院的判決書無疑是人們見識的荒唐判決書的代表,地球人都知道了,這裡不用說了。
江蘇省南京市的吳進文,在武漢江漢區法院打了一場官司。判決書寫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十條第五款的規定」 作出判決的。但是《民法通則》第六十條沒有第五款。於是他提起申訴。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書寫道:「……法律引用上有筆誤,應予補正,現裁定如下:將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條第五款』補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但是《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並沒有第一款第七項。原來又一次錯了。(2003年5月1日,《南方週末》)。
如果說這荒唐的錯誤是出於業務不精,把關不嚴,出現了並非主觀故意的疏漏的話,另外一些有關判決書的笑話,就不是這麼簡單了。也是武漢的江漢區法院。武漢公民關玲2001年打官司追借款,向江漢區法院經濟庭法官陳勝雲交了一萬元訴訟費,陳勝雲後來給了她一份判決書。但關玲查遍該庭2001年全年的案子,也沒有發現這個案件。再查法院的電腦系統,也沒有該案記錄。經舉報後,陳勝雲承認,他給人家的是假判決書。判決書原來可以從法院花錢買。(《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03年4月下)。發生在廣東茂名法院的又是另一情形:蓋有人民法院大印的法律文書交由原告親筆填寫,法官的簽名由原告代勞,甚至屬於保密材料的審委會的討論筆錄也落在原告手中。而原告拿著自己填寫的裁定書送達銀行,致使銀行凍結了與原告沒有關係的茂名水電公司的銀行賬戶,扣押業務、財務章,「執行」走68萬元,而按照這份裁定書,水電公司應付原告本息390 萬元。判決書原來可以由當事人自己寫。(見2002年9月8日《羊城晚報》)。
……
但願寶馬案確實是受到了來自高官與財富的壓迫,這樣我們的公檢法至少還可以開脫說,我們是出於不得以,其實我們本質上還是好的。而如果沒有受到任何外來的壓力或誘惑,卻把一樁案子辦成這樣,那麼,哈爾濱的公檢法確實是無顏立於人間給百姓指手劃腳了。(稿源:紅網)(作者:梁發芾)(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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