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判劉湧死刑 立即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12時對劉湧案經再審後作出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湧死刑;與其所犯其他各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
據紅網12月22日報導,當天中午12時整,劉湧在錦州市殯儀館被執行死刑。除了劉湧的哥哥和妻子被允許進入殯儀館,劉的其他親屬都被擋在了離殯儀館大門100米以外的地方。

後劉湧屍體被送往火化車間,家屬在13點左右領到劉湧的骨灰。

瀋陽黑社會老大劉湧於2000年7月被捕,2002年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故意傷害、非法經營、故意毀壞財物、妨礙公務、行賄、法持有槍支等罪行,確認劉湧犯罪集團總計打死打傷42人,其中死亡1人,重傷16人,一審判判決劉湧死刑。有關當局調查劉湧案件時,同時破獲瀋陽市巨型的保護傘,最少有六十六名官員受牽連。

2003年8月,瀋陽高級法院對劉湧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審判決撤消了一審判決中對劉湧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部分,並在判決書中寫明「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情況」,一審的死刑判決被改為死緩。消息傳出,轟動全國,輿論界。

2003年12月18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瀋陽黑社會劉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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