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璇被判侵害名譽權 張鐵林打贏官司

12月18日上午,備受媒體關注的張鐵林訴周璇、成都商報社名譽侵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周璇因侵害名譽權,被判賠償原告張鐵林精神撫慰金人民幣一萬元,並在《成都商報》發表致歉聲明。案件受理費一萬五千零一十元,由張鐵林負擔一萬四千八百六十元(已交納),由周璇負擔一百五十元,並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報》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文章副標題為「 周璇昨在簽售現場突曝曾遭某影視大腕騷擾」。該文稱,成都女歌手周璇在舉行其小說《絕愛》的簽售活動時,去北京邀請一個影視大腕來擔當簽售嘉賓,但對方卻提出以性作交易,並稱該影視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7月4日,《成都商報》又刊登出《「皇阿瑪」就是張鐵林!》一文,該文稱,周璇在記者會上首次當眾明確指出「皇阿瑪」就是張鐵林。周璇複述了當晚她和張鐵林在北京名人飯店相會的情景,並提供了她和張鐵林在該飯店相會的合影作為證據。上述文章刊登後,全國眾多媒體紛紛轉載。張鐵林認為周璇和成都商報社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故要求兩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共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周璇辨稱其從未說過「以性作交易」、「『皇上』提出怪要求」的話。但並無證據加以證明,而此說法直接影響到張鐵林的社會評價,在此情形下,周璇的行為構成對張鐵林名譽權的侵害,理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成都商報社的報導,來源於周璇的敘述,反映的內容基本真實,在沒有對方姓名的情況下也無核實的義務;對周璇主動約見記者,公開當眾明確指出其邀請擔當簽售嘉賓的影視大腕「皇阿瑪」就是張鐵林的報導,反映的內容亦基本真實,故不構成對張鐵林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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