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子女及單獨收受賄賂 湖南廳級貪官被判死緩

據三湘都市報2003-11-19訊:
11月1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省郵電管理局原局長張秀髮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沒收其受賄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上繳國庫。

  張秀髮於1940年生於會同縣,原係省郵電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因涉嫌受賄犯罪,於2000年8月26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由長沙市公安局執行逮捕。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0年,張秀髮在擔任湖南省郵電管理局局長期間,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決定採購郵品和施工單位、選擇郵電設備過程中,先後夥同其子女張琳、張芳(均在逃)及單獨收受財物折合價值人民幣373.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秀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犯罪罪行極其嚴重,罪該處死,但鑒於案發後,已追繳全部贓款贓物,可不立即執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留言

近期讀者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