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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旗轎車挨告 索賠148萬

 2003-11-05 03:5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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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北京版的「陸慧事件」案。

2000年的5月2日,對北京的陸先生夫婦倆來說是個不願再回首的日子。那天,全家人駕駛紅旗牌轎車去外地旅遊。沒想到,車翻在高速公路上,他們17歲的愛子遭遇車禍身亡。事後,陸先生認為車禍是由 於車輛存在質量缺陷,於是將汽車銷售商和生產商長春一汽轎車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48萬餘元。

車禍:17歲愛子身亡

陸先生的車是1999年9月20日由清華同方光碟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車的型號為CA7200E3,出廠日期是1999年8月30日。雖然這場噩夢般的經歷已經過去了三年多,但在陸先生看似平靜的面容上,記者仍看到無言的悲傷。

2000年5月2日上午8點40分左右,陸先生同妻子和在清華附中讀高二的兒子去山西旅遊,妻子馬女士駕駛這輛紅旗車由北向南行駛在京石高速公路上。當車通過河北省收費站時,馬女士正在起步換擋加速過程中,車輛突然向右側偏轉。馬女士當時感覺方向盤失靈,難以控制方向,車輛側橫過來向右側護欄滑去,最終撞壞護欄後墜於路基旁的防護溝內。陸先生夫婦倆在車禍中受傷,而他們17歲的兒子不治身亡。

車主:車子質量有問題

陸先生事後從事故車輛中發現,車子左前輪的轉向器球頭帽已經脫落,調節螺桿已經斷裂,而目前仍殘留在事故車輛上的另一段轉向球頭上並無撞擊痕跡。從這個事實判斷,該轉向球頭帽和調節螺桿在汽車墜落前即已發生損壞和斷裂。同時,該車在事故發生前,才從收費站出口前行,正在起步階段,不存在任何駕駛過失問題。他認為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因車輛部件的質量問題導致機構故障所致。

陸先生說,事故發生後,他和妻子沉浸在痛失愛子的無盡悲哀中。然而,更令他們難以接受的是,長春一汽在處理此事中的冷漠態度。「我曾經多次找到對方解決此事,而出面處理此事的都是商務部門的人員,他們從來沒有認真地分析過事故的真正原因,惟一的答覆就是汽車質量不可能有問題。」

無奈之中,陸先生只得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包括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等在內的各種費用共計148萬餘元。

廠商:司機手太潮

談及該事故的原因,被告長春一汽的代理律師套用了認定責任事故的交警曾說過的話-「司機手太潮」。

昨天,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厚厚一本的證據,證明該車從生產到出廠都經過了嚴格的質量檢驗,該車沒有質量問題,事故是因駕駛員的駕駛失誤造成的。

被告律師認為,該車經過收費站後很快提升了車速。由於司機操作不當,車輛左側首先與高速公路中央的隔離擋板刮蹭。在刮蹭的一瞬間,司機在匆忙中向右打方向盤。由於車速快,高速撞向公路右側的路邊護欄,將五根鋼板護欄的後三根護欄柱同時撞壞,車輛越過公路護欄翻到路邊的防護溝內,造成乘車人的傷亡。

對於此情景,被告指出,他們在距紅旗車翻下防護溝現場37米的地方,發現了事故車與高速公路中央隔離擋板刮蹭的痕跡。而在紅旗車的左側也有嚴重的刮蹭,這二處痕跡正好吻合。在事故現場,公路上有兩道整齊的車印,從高速路中央隔離擋板刮蹭處一直到被撞壞的路邊護欄,形成嚴整的事故現場。

交警:車主負全責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一支隊經勘察事故現場後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馬女士遇情況採取措施不當撞護欄後墜車於路下溝內。馬女士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發現事故車左前輪的轉向器球頭帽脫落,調節螺桿斷裂。

一審:被告賠償七萬五

一審法院--朝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從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對交通事故的分析和確認,但不是對雙方爭議產品缺陷問題的確認。由於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發性,原被告都沒有充分舉證證明球頭帽脫落及調節螺桿斷裂是事故發生前還是發生後形成的,因此雙方都難以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什麼。

法院鑒於該事故對原告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和痛苦,適用公平原則對損失進行公平合理的分擔。根據公平責任作為平衡財產利益的方式,僅限於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不適用於精神損害賠償等因素,法院因此判決長春一汽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5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銷售商由於和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故不應分擔損失。陸先生對法院的這份判決並不滿意,他認為該判決沒有說明事故的真正原因和責任方。於是,不服判決的陸先生到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車主同意調解

昨天,法庭圍繞事故究竟是由哪方造成的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雙方都提供了大量的證據。陸先生認為,事故發生當時,該車前後並無任何車輛經過,也沒有與任何固定建築物碰撞。該車在正常行駛中,突然就發生了向右側急轉、猛滑並刮劃路面等非正常動作。此外,從現場取到的照片也可以看出,該車原來是由北向南行駛的,而翻下去後車頭卻指向北面,這說明車在翻下去前就發生了180度的急轉彎。「高速路寬為10.6米,而車最小轉彎直徑是11.6米。車頭在比該車最小轉彎直徑還要窄的公路上發生180度的轉向。一個駕駛性能正常的車,根本開不出這樣的軌跡來。」

昨天,法庭沒有作出宣判。陸先生同意調解,而被告沒有當庭作出決定。

遺憾:事故鑑定沒人接

陸先生的訴訟之路走得並不順利。他曾在北京和天津兩地找過數家汽車事故鑑定單位,希望查出該車禍的真正原因,而沒有一家單位願意承接下來,有的還以只接受司法部門的委託才做鑑定為藉口不願承接。然而,當他陪同法院的工作人員再次來到這家單位時,對方仍不願意做鑑定。陸先生對此感到很迷惑。

陸先生說,汽車商面對維權的消費者所表現出來的冷漠是整個汽車行業中的痼疾,他希望能通過這場官司喚起更多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並改變這種冷漠。


「陸慧事件」回放

■2000年12月25日,30歲的陸慧在長沙小吳門地段被日本三菱帕傑羅V31汽車撞傷,導致全身癱瘓。經交警部門鑑定,司機李志明負主要責任,陸慧負次要責任。

■2001年2月16日,肇事車被送至湖南省質量監督局進行鑑定,報告認為車禍原因是由於汽車本身設計不當。

■2001年2月17日,受害人陸慧的代理人向三菱公司北京分部發出索賠函。

■2001年2月21日,三菱公司北京事務所的王家路等兩名代表專程從北京趕到長沙,對「陸慧事件」的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並在下午來到湖南省質監局,詢問檢驗經過,並對檢驗報告結果表示懷疑。

■2002年3月21日,陸慧的丈夫周建紅就陸慧受傷致殘的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肇事司機李志明和日本三菱公司索賠340萬元。

■2003年6月18日上午,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對陸慧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日本三菱汽車工業株式會社無責任,並判決被告李志明賠償陸慧共38萬餘元,同時駁回了陸慧對三菱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告陸慧的代理人周建紅當庭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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