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廢除中共「政法委」的非法權力 ──從蘭海冤案看司法受制於黨治
中共政法委是「第二十二條軍規」
原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幹部、四川省「政法委法制宣傳中心」主任蘭海,因被控貪污、挪用公款罪,於2001年2001年4月17日被拘捕,到2003年7月10日收到維持原判有期徒刑14年的二審裁定書,其間不但超期羈押,並因其身份特殊而歷經波瀾。此案名義上雖經成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成都市中級法院審理。但事實上從決定拘捕蘭海到為判決「定調子」,均經過中共四川省政法委主要領導拍板,從偵查到出庭支持公訴,也均由四川省檢察院檢察官游彩平、李躍從頭至尾經辦。此案的一審審級事實上是省級,一審判決也代表著四川最高司法當局的意見。而之所以名義上放到成都市進行一審,一是為了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二是利於將二審終審控制在四川省司法當局的勢力範圍內。這也是中國司法實踐中一種典型的「一審代二審」的程序腐敗。
我此處所稱「四川最高司法當局」,並非指的四川省高級法院,而是「中共四川省政法委員會」。眾所周知,附屬於中共各級黨委之下的各級政法委,是中共控制公、檢、法政法工作的最高機構。這一機關在正式的司法體制中半隱性的存在,不但控制著司法系統的人事大權,組織部署一年一度的「嚴打」和各類運動式的政法任務(如打擊法輪功的司法運動),而且在個案的控訴與審理中也是最高的和最後的「法官」。一個「垂帘聽審」、甚至根本就不聽審的,既不在場也不對結果負責的「隱身法官」。之所以說它是半隱性的存在,因為在任何案件的判決書或正式司法文書中都不會出現這個機構的名稱,任何根據政法委的意見進行的判決,都絕不會告訴當事人政法委意見的在場。換句話說,中共政法委對一切案件的干預都是程序外的,都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中被洗得干乾淨淨,不會留下任何指紋。
甚至法學家們在對司法體制進行研究時,中共政法委這一口含天憲、君臨司法之上的機構,也往往被故意的忽略。如北大法學院院長蘇力先生在其論述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的煌煌大著中,醉心於挖掘法治「本土資源」的當下價值,卻偏偏對最具黨國體制特色的「本土資源」──中共政法委的強勢存在不置一詞。朱先生在序言中感謝自己一位「最好的朋友」,這位朋友正好是某省政法委政策法規室的幹部。這竟然成了整本書中唯一一次提及「政法委」的地方。
某些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對個案的干預儘管粗暴,但卻是非制度化的和顯性的,因此也就是可以公開抗爭的(抗爭之成敗姑且不論)。但是,中共政法委對司法機關所進行的干預卻是制度化的和隱身的,面對一個無限強大但在一切司法程序中都看不見的對手,當事人的不服缺乏方向感,並求訴無門。你撕破了嗓子,這個在背後操縱一切的對手也絕不會露面。中共政法委,成為中國司法體制中的「第二十二條軍規」。
政法委幹部成為司法受制於黨治的犧牲
蘭海是一個長期從事法制宣傳工作的原省政法委幹部。1994年,在黨政機關大辦實體的風潮下,四川省政法委也決定辦一個能夠搞到錢的實體,蘭海自告奮勇,經政法委領導同意,開始成立「四川省政法委法制宣傳中心」,主要和電視臺合作,創辦並製作「法治之光」系列欄目。這個中心四川省政法委沒有一分錢的出資,由蘭海個人籌款一手創辦,並以政法委的名義拉取贊助。所謂中心也只有蘭海一個政法委幹部,其餘人員均由蘭海自行招聘。四川政法委給蘭海的政策是自負盈虧、自受自支,自生自滅。政法委要求中心向委機關每年繳納兩萬元的管理費。直到1999年整頓機關辦實體,法制宣傳中心與四川政法委脫鉤,被轉移到《四川法制報社》名下,蘭海從報社辭職,不再領取工資,繼續經營宣傳中心和「法治之光」欄目。
事實上,這是一個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典型的挂靠與冠名的「紅帽子」經濟實體的例子。法制宣傳中心打「政法委」的招牌,然後給政法委繳錢。那麼法制宣傳中心的剩餘索取權究竟歸誰所有呢?這類情況下產權問題如何界定的確可能存在一些分歧和難點,類似這種情形產生的產權糾紛也很多。但90年代之後,誰出資誰受益的公司資本原則得到法律承認,產權歸出資者所有這一基本原則無論在理論還是司法實踐中都得到了尊重,並無歧義。所以近年來,對這類冠名實體實際出資人和經營者的資金使用行為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進行追究的案例已非常罕見。但蘭海為什麼會被起訴並被錯誤定罪呢,此案的特殊性就在於,和他進行產權爭奪的不是普通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而是手握司法最高權威的中共省一級的政法委。
通常情形下,政法委幹部的身份會構成一種司法特權,儘管正式法律只規定逮捕人大代表才需事先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同意,但事實上,沒有哪家檢察院膽敢不事先經過政法委同意而逮捕政法委的官員。但在蘭海一案中,原政法委幹部的身份並非構成一種特權,卻意外的構成了一種讓正規司法體制無能為力的絕境。當蘭海曾向政法委機關隱瞞宣傳中心一筆資產的事實被檢察機關獲知並報政法委請示時,一場對冠名實體剩餘索取權的產權爭奪,就迅速演變為一場實力懸殊的司法迫害。因為省政法委的介入,被告的一審辯護律師幾乎毫無作為,他告訴蘭海,政法委定了的案子,我說什麼也是沒有用的。當被告家屬找到成都一家著名的律師事務所時,這家事務所主任竟坦然表示,律師和法院一樣都受政法委的領導,絕不可能為你一個案子得罪政法委。在審查起訴階段,一位四川省檢察院的檢察官對蘭海說,「你肯定是得罪了政法委哪位領導」。二審準備階段,一位法官在提訊蘭海時,也曾好心向他建議多向有關領導寫信。直到二審庭審結束後,省檢察院反貪局領導來徵求蘭海意見,問一審確定的貪污、挪用款合計71萬,是否願意籌集出來上交政法委。但堅信自己無罪的蘭海表示,「這些款項是我的錢」,不同意上繳。
我長期關注此案,和被告家屬保持聯繫,並旁聽了二審開庭審理。蘭海的二審辯護律師曹軍先生是一位法理慎密又敢於執言的律師,庭審中以無可辯駁的事實證明了中心的冠名關係和政法委對宣傳中心無任何投入的事實。連出庭支持公訴的省檢察院案件經辦人也無顏繼續強詞奪理,而中途退場。留下一位未經辦案件的檢察官,幾乎對公訴事實全盤否定,勉強挨到了庭審結束。然而面對一邊倒的庭審局面,二審審判長對庭審過程中明顯成立的基本事實和法律觀點視而不見,宣示了預先準備的幾點審理意見。並藉口「案情重大」宣布會將此案交由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其實此案法律和事實上均無疑難之處,涉案金額也不巨大,因新聞報導的嚴密封鎖在公眾中也無絲毫輿論影響。所謂「案情重大」,唯一的因素就是此案的立案和審理得到了原四川省政法委領導的首肯和指示。
財產權模糊,而公權力不受制約
此案的二審裁定,最終以「特殊時代背景下以政法委名義拉來的贊助就是政法委的公款,因為沒有這個招牌就拉不來贊助」為理由,維持了對蘭海的有罪判決,既剝奪了他的人身自由,又剝奪了他的財產權。這個判決的荒唐令人吃驚。人類社會近兩百年以來,在對於剩餘索取權的歸屬或價值的來源上確有重大的分歧。這種分歧眾所周知,一是資本價值論,一是勞動價值論。要麼是資本產生了價值,要麼是勞動產生了價值。後者是馬克思經濟觀和社會主義革命的理論支點。而二十年市場改革則是從勞動價值論回到對資本價值論的承認。但這個判決兩個都不認,拋出了一個「品牌價值論」。而完全無視政法委收取管理費、賤賣自己「品牌」的行為。也無視品牌之外的任何投入。「以政法委名義拉來的贊助就是政法委的公款」,一句話就取消了公司法的資本原則,也取消了原教旨社會主義的勞動原則。法官似乎不知道商業社會還有商標使用許可或品牌特許經營這種事。
更重要的在於,如果法制宣傳中心是一個「國家機關」,以政法委的名義得到的錢就是政法委的錢。那麼政法委利用製作有償新聞節目收受贊助款的行為,事實上已經構成單位受賄罪。政法委儘管高高在上,卻也是一個見錢眼看的機關。但中共政法委作為一個最高政法領導機關,它怎麼可能來從事經營活動呢?它又想弄錢,又不願惹一身臊。這才是蘭海的法制宣傳中心能夠辦起來的原因。法制宣傳中心是一個自負盈虧的實體,這保證了政法委不承擔民事責任。宣傳中心掙錢是沒有大錯的,政法委從宣傳中心那裡通過管理費和其他形式分一杯羹,這錢對政法委來說,就洗乾淨了。在當年時代背景下就可以「名正言順」的拿。
但問題是宣傳中心慢慢做大了,「法治之光」在蘭海經營下成了一個全國法制宣傳領域內的知名品牌。誰享有剩餘索取權?法制宣傳中心事實上長期處於產權不明晰的狀態。1999年政法委將中心移交四川法制報社,所謂移交只換了個挂靠單位,報社仍然容許蘭海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定工資。政法委和報社都從不過問宣傳中心的財產和事務。這中心到底歸誰仍然含混,但政法委的態度事實上已經放任自流。不過這是因為當時中心一名出納侵佔中心資產112萬案發,中心的貨幣資產在帳面上已所剩無幾。這是能夠順利移交並繼續聽任蘭海自主經營的一個重要原因。但後來,當政法委領導得知蘭海把中心30餘萬以個人名義存在帳外並有30餘萬借款未沖銷時,矛盾驟然尖銳。當初既沒有一分錢出資也不願擔當任何風險和責任的四川省政法委,堅持打擊蘭海貪污犯罪是虛,堅持摘桃子才是真。
事實上,除上交政法委的管理費外,蘭海的宣傳中心數年間是四川省政法委幾乎唯一的提款機,負擔著政法委領導和機關從手機通訊到開會宴請的諸多開銷。蘭海的父親曾向律師展示他使用的一部應政法委領導要求更新換代之後被淘汰的手機。從被羈押開始,蘭海三番五次向檢察官反映原省委政法委領導於1997年和1999年4月16日兩次從《法治之光》提現金或轉現金支票共計18萬元,至今未沖抵的事實。這是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會被檢察官如獲至寶的舉報,但在原始帳簿被檢察院拿走後,蘭海被檢察官反覆告知不要說與案件無關的事。二審終結後,蘭海在《致四川省政法委全體同志》的公開信中再次舉報了此事。
(對蘭海一案案情和判決的詳細分析,參見我(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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