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拒絕「毛澤東憲法」
1954年在制定憲法時,因為當時蘇聯的憲法被稱為「斯大林憲法」,所以國內有人建議把新中國憲法叫「毛澤東憲法」,毛澤東斷然拒絕。他說:「有人說,憲法草案中刪掉個別條文是由於有些人特別謙虛。不能這樣解釋。這不是謙虛,而是因為那樣寫不適當,不合理,不科學。在我們這樣的人民民主國家裡,不應當寫那樣不適當的條文。」毛澤東認為不應該這樣寫,這不是因為謙虛,而是因為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1954年憲法公布後的實踐證明,它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在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前期,國家生活在這部憲法指導下得以比較順利的發展。從60年代後期起,這部憲法的執行遭到嚴重的損害。到70年代後期情況發生了變化,在1978年和1982年兩次重新修訂憲法時,基本上還是用1954年憲法做草本。因此可以說,現行憲法是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
(摘自《中共黨史研究》胡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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