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在制定宪法时,因为当时苏联的宪法被称为“斯大林宪法”,所以国内有人建议把新中国宪法叫“毛泽东宪法”,毛泽东断然拒绝。他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毛泽东认为不应该这样写,这不是因为谦虚,而是因为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954年宪法公布后的实践证明,它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前期,国家生活在这部宪法指导下得以比较顺利的发展。从60年代后期起,这部宪法的执行遭到严重的损害。到70年代后期情况发生了变化,在1978年和1982年两次重新修订宪法时,基本上还是用1954年宪法做草本。因此可以说,现行宪法是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
(摘自《中共党史研究》胡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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