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行賄暗流

進入年底,一些想打通關節的人就喜歡利用逢年過節的機會請客送禮,為今後的大筆行賄「打鋪墊」。

元旦、春節前後是行賄人積極活動的一個好機會,特別是那些與職能單位負責人以前沒有聯繫,想搭上關係,混熟後再辦事的行賄人。變相行賄的方式不外乎是給孩子壓歲錢、看望老人、拜年時送上昂貴的禮品、直接贈送各種代幣券等。

按照大陸法律的規定,行賄罪、受賄罪的定罪標準是5000元。年關時打鋪墊的這些紅包、禮品一般到不了這個數。送禮的人當時不會提出什麼具體的要求,他只希望與有實權者建立起「朋友」關係,能為他今後辦事幫上忙。所以還不能說這些人是目的明確地要利用有權者的職權。這些有權者也很難拒絕。等關係熟到一定程度,別有用心的「朋友」自然會提出要求,送上的鈔票也越來越厚。

豐臺區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講述了一個前年他經手的案子。一個私營煤廠的小老闆想讓一家大型國有煤廠幫自己代銷。小老闆費盡心機找到該廠的廠長、財務科長、經營科長等一些「實權」人物,先是過年的時候上家裡拜年,給孩子的紅包也就千兒八百,後來發展到平時也不時登門造訪、探望老人。大家關係熟了後,他提出代銷的要求,廠長、科長們自然沒有拒絕。他送的紅包也越來越大,代銷的煤也越來越多。案發時,小老闆已經掙了150多萬元,受賄最多的一個廠長拿了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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