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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匠高升派出所長 濫用職權

 2002-11-23 05:4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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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木匠出身的派出所所長宣稱:房頂上有幾根椽子我知道,法,我不懂!

從木匠到所長唸唸不忘耍威風

古德啟,1956年11月5日出生於河南省鹿邑縣高集鄉,初中畢業後被該鄉一社辦企業招為臨時工。然而,心高氣傲的古德啟不堪忍受在「下層」工作,他只想跳槽攀上高枝。

1989年3月至1995年3月,古德啟的「好運」接踵而來,他先是被調到鹿邑縣教育局生產公司,接著又被調到鹿邑縣第一高級中學木器廠工作,後又被任命為該木器廠廠長。正是出於這段歷史,古德啟後來一直被當地人稱為「小木匠」。

古德啟可算是個心裏有數的人,為了實現自己更高的「人生目標」,他在為學校蓋房子做桌子板凳的同時,還精心製作了一些傢俱送給那些握有實權的領導,博得了他們的好感和信任,被公認為是個「很有辦事能力」、「很有培養前途」的人。

當時,只有初中文化的古德啟認為,「公安干警腰裡挎著槍,抓人逮人,很是威風」。於是,他小心翼翼地向個別握有實權的領導提出想到鹿邑縣公安局工作的要求。

出乎古德啟的意料,1995年3月,他居然接到了鹿邑縣公安局要他前去報到的通知。昔日的小木匠、只從事過後勤工作的他搖身一變成了一名公安干警!古德啟不禁欣喜若狂。然而,到公安局的後勤部門工作不久,古德啟就發現,他並沒有享受到「腰裡挎著槍,想抓誰就抓誰」的特權和「高人一等,與眾不同」的榮耀。失望之餘,他決定再次走「上層路線」進行「二次創業」。

古德啟繼續發揮自己作為木匠的優勢和特長:領導家蓋房子,他親自充當「工頭」;領導家需要傢俱,他親自動手製作……總之一句話,就是瞅準機會,接近領導。這一招果然奏效,1999年4月,苦心經營的古德啟終於走馬上任鹿邑縣公安局鄭集派出所所長,多年夢寐以求的願望實現了!

「斷案」靠抓鬮賣羊老漢認倒霉

昔日的「小木匠」走馬上任派出所所長,古德啟當然要好好炫耀一番。

這天,志得意滿的古德啟大擺筵宴邀請幾個要好的朋友暢飲慶功酒,眾酒客吆五喝六,喝得甚為痛快。不知不覺間,酒至半酣,其中一人故作風雅,對古德啟道:「苟富貴,勿相忘。小木匠,你當了所長,可不能忘了弟兄們啊!」醉意朦朧的古德啟聽到此話像被大黃蜂蜇了一下,彈簧似的跳起來,拔出手槍,對著該人的腦袋一聲大吼:「你再敢說一句『小木匠』,我一槍斃了你!」那人見此情形,嚇得目瞪口呆,動也不敢動一下。自此以後,當著古德啟的面,再也沒人敢提「木匠」兩字,但人們背地裏仍然稱其為「木匠所長」。

古所長上任後,極為看重派出所的「權威」。一天,鹿邑縣法院的執行人員到該縣鄭集鄉執行案件途經派出所,因公務需要,法院的警車拉響著警笛,沒想到古德啟聽到警笛聲立即火冒三丈,他命令派出所幹警強行攔住警車,責問法院的工作人員為什麼沒有徵得他的同意,就在鄭集鄉隨便拉警笛、抓人,並以此為由,聲稱要拘留法院的執行人員。

古所長上任後,查案也是自有一套。一天,一位老漢牽著一隻羊到集市上去賣,一屠戶裝作與老漢商談價格,隨手牽了羊就走。指望賣羊過冬的老漢向屠戶討不到羊錢,無奈只好到派出所討說法。一個說沒給羊錢,一個說已貨款兩清。古德啟聽罷,也到集市上去調查取證,只對著老漢和屠戶說:「我憑良心辦案,你們兩個抓鬮,誰抓到了,羊就是誰的。」最終,按照古所長的斷案方法,可憐的老漢因為「手氣」不好,既沒有得到羊也沒有得到錢。

「萬戶侯」權力大離家出走也罰款

鄭集鄉有兩萬多戶人家,5多萬人,古德啟擔任鄭集鄉派出所所長期間,真像當年的「萬戶侯」一樣,「說拘留誰就拘留誰」、「說罰多少款就罰多少款」,極盡搜刮民脂民膏、欺壓當地百姓之能事,致使當地民怨載道。

離家出走要罰款1000元,此等怪事就是在古德啟的任上發生的。2001年8月,鄭集鄉王竹園行政村村民王某與丈夫趙某發生口角,一怒之下離家到外地打工。2002年春節前,古德啟聽說王某回來了,就找到趙某說:「你妻子外出,得抓到派出所去。」趙某當然不肯,古德啟便說:「你不讓抓也行,就得到公安局去『銷號』,我給某政委送一件酒就花了1000元,給法制室送幾條煙還要幾百元。這樣吧,你拿2000元來,就不抓你妻子了。」趙某沒辦法,只得託人找古德啟求情,最終給了古德啟之子1000元。十幾天後,古德啟又拿著一張百元假幣找到趙某要求換一張,趙某有苦說不出,只得自認倒霉。

「在鄭集,沒有我辦不成的事,沒有我不能辦的案」,古德啟上任伊始如是「宣言」。從此,不論是政府部門的事,還是該由法院、檢察院管轄的案件,古德啟都要插手「執法」罰款。

2001年春天,王竹園村村民高某和孫某共同領工給本村的趙某建房子,施工中一名工人不小心從房子上摔了下來,造成終生殘廢,法院判決三家各賠償這名工人1.7萬元。由於高某不履行判決書義務,法院依法將高某拘留。拘留期滿後,高某準備籌款交納賠償金,此時古德啟跳了出來,以再次拘留相威脅,向高某強行收取了2000元取保金。

按照有關規定,治安案件罰款的裁決程序是,基層派出所在公安局後勤部門領取全國統一的罰沒發票,50元以下的罰款由派出所自行決定,50元以上的由縣公安局作出裁決,最後派出所應裝卷存檔,並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而古德啟的鄭集派出所卻不是這樣,他以所為「家」,想罰誰就罰誰,想罰多少就罰多少,從來都是他一人說了算。而且罰款也不是交到派出所,而是交給古德啟本人或他的兒子(在派出所開車,人稱「二所長」)和他的妻子。古德啟掌握著罰款的支配權,想怎麼開支就怎麼開支,給領導送禮、自家過日子消費,凡需要用錢的地方,古德啟都從罰款裡拿,罰款成了他個人的「錢袋子」、「聚寶盆」。同時,該所許多治安案件的卷宗也不是保存在派出所裡,而是保存在古德啟家裡,他的家成了辦理案件的場所。一般情況下,古德啟收取罰款不給當事人出具任何手續,有時打個白條,很少出具正式發票。

經審理查明:1999年4月至2002年4月,被告人古德啟在擔任鹿邑縣公安局鄭集鄉派出所所長期間,指使民警以樹木被燒或被伐為由,先後將該縣鄭集鄉村民王某等29人傳喚至派出所,以關押或拘留相威脅等手段,收取上述人員罰款共計1.699萬元;以涉嫌銷贓、包庇、搶劫、植毒、通姦、賭博、盜竊、購買假幣、嫖娼、妨礙公務為由,對本地村民李某、薛某等65人予以罰款,共計11.547萬元,其中李某、薛某之妻均因此而服毒自殺,經搶救脫險;以涉嫌妨礙公務、盜竊等為由,將孫某等21人刑事拘留,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其釋放,但仍收取罰款或取保候審保證金4.77萬元。另外,被告人古德啟在擔任派出所所長期間,將收取的鄭集鄉政府撥款、各單位捐款以及治安罰款各項共計收入31萬餘元,由其個人保管,其間支出25萬餘元,餘款予以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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