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反貪局長姦淫幼女曝司法醜聞

湖南江永縣檢察院原反貪局局長蔣兆國姦淫幼女一案,日前經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作出終審判決,以姦淫幼女罪判處蔣有期徒刑5年。
  
  2000年6月17日傍晚,時任江永縣檢察院反貪局局長的蔣兆國,約兒子同校初一年級女生歐某到野外玩,當蔣正在姦淫歐某時,被正在巡邏的江永縣公安局兩名巡警當場抓獲。因巡警與蔣兆國相識,加之蔣申辯不是嫖娼,同時保證第二天向公安局治安大隊領導說明此事,故巡警未將蔣兆國帶回公安局處理。
  
今年10月,有群眾向永州市紀委反映此案。11月7日,檢察機關將蔣批捕
  蔣兆國捕前擔任反貪局長,是一個特殊的犯罪主體,具有很強的偵查和反偵查能力,被害人又是幼女。蔣兆國在案發到二審、終審,一直否認犯罪事實,並串供、請人作假證,給調查、偵查、審理案件帶來很大的難度。檢察機關先後將本案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法院一次延期、三次開庭審理。公安機關經反覆多次對證人、被害人及知情人進行調查取證,查清了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定蔣兆國犯姦淫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蔣兆國不服提出上訴,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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