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騙愛上已婚男人 17歲少女為籌分手費行劫

為籌錢賠償前男友「精神損失費」,17歲的鳳凰女孩伍菊花(化名)不惜鋌而走險實施搶劫,結果身陷囹圄。在鳳凰縣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菊花被從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受騙愛上已婚男人

菊花1985年11月生於鳳凰縣山江鎮,從沒上過學。2002年初,菊花認識了麻沖鄉吉槍村二組村民吳金恩。兩人交往一段時間後,菊花發現,吳金恩竟早已結過婚,兒子都已經6歲了,他卻一直隱瞞實情從未提起。發現自己被騙,菊花憤而提出分手。

男友索賠精神損失

吳金恩馬上露出猙獰面目,當晚,他來到菊花的租住處,說分手可以,但得賠償他精神損失費500元,並要菊花在第二天中午12點前給他,並惡狠狠地威脅道:「要不然就廢掉你!」

菊花自己沒收入,父母早已離婚,父親不知去向,母親和姐姐在浙江打工,年僅17歲的她根本籌不出這500元錢。當天菊花幾次向朋友借錢,都空手而返,眼看吳金恩定的期限要到,菊花急得焦頭爛額。

借不到錢鋌而走險

當晚,菊花的朋友吳海生、小龍聽說菊花有難,提出去搶劫替她了難。三人一商量,決定去搶朋友楊玲的手機。隨後,吳海生和小龍各帶了一把菜刀,三人找到楊玲一起出去吃夜宵,趁楊玲喝得有點醉了,尾隨在後的吳海生一把將其背包搶走,搶得康佳手機一部和現金220元(其中100元是假幣)。事後吳海生將手機抵給吳金恩作為精神損失費,120元現金自己揮霍掉了。案發後,吳海生、伍菊花相繼被抓獲。

受法律援助獲緩刑

9月5日,鳳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出庭辯護。援助律師認為,被告人伍菊花是為賠償其男友「精神損失費」而被迫鋌而走險;在共同搶劫過程中,只參與共同協商,將受害者邀出,並未具體實施搶劫,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作案時尚未成年,依法應從輕處罰。最後,法院採納辯護律師的意見,做出上述判決。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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