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新聞」的本質是賄賂

在我國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出現了「新聞」這種新聞道德失衡與錯位現象,大量直接或變相的有償新聞不時出現在報紙、廣播、電視中,嚴重損壞了主流媒體代表社會良知、追求客觀公正的誠信形象。這是一種飲鴆止渴的短見行為,從法律角度來說,還經常構成對相關社會組織或個人權益的侵害。由於新聞立法的相對滯後,目前我們比較多的還只是採用道德勸誡和行政處罰來遏制這一現象,現在我們亟需要做的是為相關法規的建立提供確有價值的理論思考。

有償新聞就是某些單位或個人為了上鏡頭、佔版面,以新聞報導的形式給自己做廣告,而給記者或編輯送紅包。有償新聞按「有償」形態可分為六類:1.接受勞務費等紅包、有價證券、禮品,獲取各類消費、好處,如餐飲、旅遊、入學、住房和為親友解決工作問題等,這是最為典型的有償新聞行為。雖然兌現「有償」,可能會採取延時拖後或提前進行感情投資等變異方式;2.以新聞為誘餌換取經營利益(如廣告、發行)或贊助;3.以內參、曝光等為要挾,迫使對方提供錢、物、好處等;4.媒體給採編人員下達創收指標,從而使有償新聞堂而皇之地成為經營創收手段,如有償組版、聯辦節目;5.不同媒體、新聞單位(包括記者編輯)之間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背景而互相交換新聞;6.某些中介、公關公司以盈利為目的,非法運作(實為經營)新聞。

只要搞「有償新聞」,正常的新聞報導工作就會演變為一種特別的「權錢關係」。這種關係,同行賄索賄在本質上是一樣的。

  《刑法》第93條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廣播、出版等單位。毫無疑問,新聞記者是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他們為媒體採訪寫作都是公務活動。在這個前提下,新聞記者的活動是建立在國家賦予新聞單位權威性和壟斷性上的,有償新聞就是利用這種權利之便,觸犯的法條就是受賄罪。

  《刑法》第385條規定了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86條和第83條的規定,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數額、情節標準與貪污罪相同,即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以犯罪論處。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犯罪論處。當記者收了紅包,寫出了有償新聞,如果這些「新聞」只是為某些企業、單位歌功頌德就還罷了,如果發展到幫助這些企業欺騙消費者,誤導了消費者,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了犯罪。

  應該指出,並不是所有的有償新聞都違法,這其中有些是屬於職業道德範疇。有償新聞實際上是新聞傳播法治與自律兩個方面的問題。因此,應當從行業自律和追究媒體乃至個人法律責任兩個方面同時著手進行,才能有效遏制有償新聞,淨化新聞空間。


亳州有線電視臺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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