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這兩條新聞,我不由自主地嘆息一聲。唉,同樣都是生活在北京的年輕女子,為什麼處境是如此不同啊。於是我就萌生了把這兩個女子作一番比較的想法。
首先,我覺得她們在我眼裡是相同的。她們兩個都是人,都是父母生的,都有居民身份證,也都有生存的權利,和自己的尊嚴。借用《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一句話,叫「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那麼,她們其實是平等的。
接著,我就要講這兩個平等的人,都做了一件相同的事情,那就是掙錢。她們在掙錢的方式上也有很大的相似之處,就是用自己的身體,給別人提供服務。當然在名稱上,就稍微有點區別:那個女生做的,叫形象代理;那個女子做的,叫賣淫。但是,她們在本質上都是用自己的身體為別人提供服務的。結果也差不多:她們都用自己的身體掙到了錢。
然後再講她們所掙到的錢的用途:那女生是用來交黨費;那賣淫女是用來養家餬口。這兩個我看用途也沒什麼區別。至少我無法分出哪個重要、哪個不重要,都是勞動所得。借用那個女生的說法,都是屬於「很私人化的事情」。
還有一點相同之處是:那個女生掙來的錢沒了,交給了黨;那個賣淫女掙來的錢也沒了,被警察沒收,可能還要再從家裡拿一大筆出來交罰款。
最後就是結局了。那個女生的舉動被新華社宣傳,然後又受到各個重大媒體的報導,成了一個熱點人物。面對記者的採訪,她神采飛揚、輕鬆自在地談著自己身上有兩大光環:一個是北大學生,一個是18歲入黨;當然,現在又做了這麼一件驚天動地的大事,自然又要多個更大的光環了。
而那個賣淫女就沒有這麼幸運了。她正在用自己的身體為別人服務的時候,警察衝了進來。在那些五大三粗的警察面前,她沒有來得及穿上衣服,可能也沒有機會穿衣服,懷著極度的恐懼與羞恥,這個年輕女子赤身裸體地往外逃跑,以為這樣就可以躲避警察的抓捕。但是她被更多的警察攔住了,而且她的舉動也上了媒體的社會新聞專欄。作為一個靠賣淫為生的人,身上的醜聞肯定比那個女生的光環多,現在又做了這麼一個舉動,還上了報紙,自然又要多個更大的醜聞了。
這兩個年輕女子的不同處境,其實只是一個生命中的過程而已。隨著時間的推移,她們都會老去。也就是匆匆幾十年而已。也許到她們即將死去的時候,她們才會明白,她們曾經出現過的光環與醜聞,其實都是虛幻而又荒謬的。如果她們今天感覺到自己身上有光環或者醜聞,那其實只是一種錯覺與幻覺。那麼,這兩個年輕女子,其實也沒有什麼區別,更談不上誰是高尚的、誰是低劣的。確切地說,她們依舊是平等的。
我在為這兩個年輕女子進行比較的時候,我始終保持著平靜的心態,盡量不讓自己的文字帶有任何情緒的色彩。但是,我的腦子裡也總是在出現一個畫面,就是那個孤立無援的賣淫女,為了躲避警察的抓捕,赤身裸體地往外逃跑的樣子。她的處境是那麼地絕望與窘迫,是那麼地恐懼與羞恥。我總是忍不住為她心痛、為她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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