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宗坤:獨裁者的「依法治國」等於「依法行暴政」
中共的大部分領導人治國無方,卻是發明「口號」的天才。在最近幾年中共的口號簿中使用頻率比較高的一個是「依法治國」。配合這一口號,中共操縱下的「人民代表大會」也在最近幾年大批量立法。其立法速度舉世罕見,令許多法治國家的議會自嘆弗如。中共在成立以後的大部分時期,基本上是一股無法無天的勢力。即使在統治中國10幾年之後,仍然提出「砸爛公檢法」的口號,徹底以黨權代替法權。最近10幾年,中共則轉而提出「依法治國」或「法制」的口號,似乎要洗心革面,脫胎換骨。中共的理論工作者也順應黨的新路線,提出共產黨要進行所謂由「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轉變,或曰與文明世界的法治「接軌」。然而,「依法治國」或「法制」的口號與現代文明社會的「法治」建構風馬牛不相及。以前者混淆或取代後者,只不過是一種偷梁換柱的勾當而已。
「法制」由英文「Rule By Law」轉譯過來,意在「用法來統治」;所謂「依法治國」大概由此而來。「法治」則是由英文「Rule OfLaw」轉譯過來,意即「法的統治」。這兩個術語在法學和政治學當中有著嚴格的區分。「法治」是近代以來方才出現於西方的政治形態,通俗地講,也就是在一個社會中法高於一切,在法的權威之上,沒有更高的權威。而「法制」則不同,它的基本含義在於「藉助法律來統治」,最常見的方式即用法律手段來推行行政。在這種情況下,法不具有獨立的主體地位,不享有最高的權威,而是為另一個政治主體或某個更高的權威所利用。中共所謂「依法治國」,即是共產黨「依照法律進行統治」。
以「依法治國」或「法制」實現與文明世界的接軌,無異於緣木求魚。雖然中共發明瞭「依法治國」的口號,但這種統治方式並不是中共的發明創造。秦始皇時代,中國的統治者即知道藉助法律推行行政,用中共的口號講,即開始實行「法制」或「依法治國」。
在中國歷史上,歷代王朝均制定種種法律以利其統治,並依法推行行政。所以,中國歷史便可以說是一部改朝換代的「法制」史。但這種「法制」或「依法治國」並不能避免「暴政」,因為統治者所謂「依法治國」或「法制」,既可以「依法」行「仁政」,也可以「依法」行「暴政」。歸根到底,所謂「依法治國」仍然仍然是「人治」或「黨治」,而不是「法治」。
中共現在所希望推行的,也正是這個意義上的「法制」或「依法治國」。公平地講,這種「法制」比無法無天要好一些,但卻與現代社會的「法治」建構差著十萬八千里。在「法治」社會,法律不能單純變成政府推行行政的手段。相反,政府的行政必須置於法律的規範之下。同樣,在「法治」社會,立法機構也無權通過限制公民基本自由的法律,因為立法機構的立法權也受到法律的制約。這才是「法治」的實義。
中共之推行「依法治國」或「法制」,與其一黨專政的理念和實踐並不矛盾。因為,這種「法制」完全可以為黨所用。比如,中共操縱下的立法機構通過「反邪教」法來限制宗教自由,也可以通過規範網際網路的法案來限制言論自由。而這些「惡法」一旦由立法機構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成為「法制」或「依法治國」的一部分。中共可以在「法制」或「依法治國」的口號下,「依法」推行「暴政」,以法律的名義「依法」踐踏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才是中共所謂「依法治國」的實質。所以,在一黨專政下「依法治國」無異於c
職是之故,「依法治國」並不能導致中國實行憲政法治,卻能拖延中共反憲政、反法治的一黨專政局面。當然,在「依法治國」或「法制」之下,老百姓可以獲得一些喘息的機會,使日常生活成為常態,而不至於天天生活於非常狀態。原因在於,這種「法制」也能使某些人的胡作非為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只是,這種制約極為有限,至少不能超過法律作為統治工具這一限度。就此而言,中共所謂「依法治國」或「法制」,頂多無非是恢復中國歷史上的統治常態,即試圖藉助「法律」來坐穩天下,完成由「造反」或「打天下」向「坐天下」的轉變。這是中國歷代統治者反覆走過的老路,並沒有什麼新鮮東西。以「依法治國」或「法制」取代「法治」這種偷梁換柱的勾當,只能推遲中國從獨斷的「人治」向理性的「法治」的過渡。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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