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1月至2001年初,孫秀奇在擔任林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林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和安陽市勞動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借為幹部提拔、推薦、調動和為他人安排工作及承攬工程項目、幫助企業解決資金、改變企業隸屬關係等機會,大搞權錢交易,在其辦公室、家中等處,先後37次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48800元。1997年,時任林州市委副書記的孫秀奇還將其在任林州市委組織部長期間,組織部創收的用於發職工獎金、福利的餘款10400元貪污,據為己有。
孫秀奇還長期包養情婦。1994年12月至2001年4月,他婚外與一社會無業女青年先後在安陽、鄭州、林州等地長期姘居,並於1999年2月在鄭州生下一男孩,2000年12月又在安陽生下一女孩。經DNA鑑定,這兩個孩子均屬孫秀奇的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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