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6日上午放學途中,高州市某鎮某小學學生張××、何×、何×傑、李×、何×奇、馮×等6人口頭上商定,要向其同學傅興(此處系化名,1994年10月生)「要點錢花,如果不給錢,就割他的陰莖」。
當天學校午休後,張××等6人走出校門,發現了傅興,何×傑即向傅索要4元錢,傅推說沒錢,何×傑等6個小學生即將傅架到村委會的廁所裡,由馮×、何×奇按住傅的腳,張××、何×按住手,何×傑摀住傅的嘴並脫掉他的褲子,李×則坐在傅的肚子上,用張××從市場賣豬肉的肉台下撿來的刨刀刀片在傅的陰莖上連割三刀。
次日,在家長的陪同下,傅到高州市法醫門診部,經鑑定為輕傷,之後,傅又到鎮衛生院治療。去年5月22日,鎮派出所組織傅及其父親、張××等6人和他們的監護人,以及他們所在的小學進行調解,沒有成功。
去年7月17日,傅興的父親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張××等6人因向原告索要金錢,遭到拒絕後,用刀片將其陰莖割成輕傷,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權及精神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其所在的小學疏於管理,也存在一定過失,也應給予原告適當的補償。
去年11月20日,高州市人民法院在不公開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責令6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賠償原告傅興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車費、鑑定費及精神撫慰金共31704.8元,並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某小學支付部分補償金。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一審判決後,張××等6被告不服,向茂名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在一審期間,被上訴人傅興向法院申請對自己的損傷評殘,2001年8月13日經高州市人民法院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進行評殘鑑定,同年9月31日該中心作出報告認為「損害程度屬輕傷,未達到傷殘等級」。
茂名中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張××等六人對被上訴人傅興的傷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由於上訴人共同的違法行為,侵害了被上訴人的生命健康權,造成被上訴人身體的創傷及精神上的痛苦,應當承擔賠償財產上的損失及精神撫慰金的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處理適當。」因此,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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