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指出,報導的自由當然是民主主義最應受到尊重的原則,在防止權力的濫用、腐敗和失控是不可缺少的,但是,現在的臺灣和過去戒嚴時代批評政權就可能被判長期徒刑乃至處死,已根本不同,且臺灣現在已非獨裁政權,而是經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政權。
文中指出,臺灣的報導自由和日、美、歐相比毫不遜色,更何況和中國大陸相比,是本質上不同的自由社會。臺灣解除報禁後,開啟新聞自由,或許是過去受到抑制的反彈,現在的新聞自由已到了令人有過度之感,以臺灣現在新聞自由的程度,聽到主張「維護新聞自由」的議論,令人頗有不相稱的感覺。
專文指出,臺灣有關當局對「壹週刊」的搜查和沒收問題雜誌,是根據刑法一百零九條的泄露國防秘密罪而採取的法律手續,並非當權者未依法而行的我行我素作法。
文中指出,從臺灣人民來看,臺灣和中國大陸的關係,由於中共一直不放棄對臺動武而常處於存亡的危機,因此臺灣人民對「國家安全」的迫切感是日本無法相比的,而這次問題的爭議關鍵在於,即使威脅國家的安全是否也應同意自由報導。
專文指出,這次對明知以違法手段偷出來的重要機密加以報導,有人指出,這項機密情報的泄露已危及在海外的臺灣情報人員。文中並指出,由於存在著國家安全被擴大解釋以用來限制新聞自由的危險性,因此媒體有必要經常對政府加以監視,但是,這不應被認為,即使威脅到國民生存基礎的國家安全,也都要同意自由報導,因為這種情形存在著利敵行為的危險。
對於陳水扁總統於日前表示,基於這次事件的反省,將在維護臺灣的民主主義和安全兩方面同時制訂情報公開法和國家機密保護法,專文也表達正面評價,指出這和日本國內部分人士主張只要情報公開法而無須國家機密保護法相比,遠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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