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監督政府信用?

山東省臨沭縣政府因涉及一宗租賃合同糾紛,被臨沂市一家企業告上法庭,該縣公安局、國資局、財政局、經委等部門為了使在此案中負有全部過錯責任、無勝訴可能的縣政府「反敗為勝」,竟然集體出具偽證。
  
政府部門集體作偽證,也許尚屬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首例。依筆者愚見,這件偽證案確實不是孤立和偶然的,而是透視出了部分基層政府、政府人員較普遍的信用缺失。而在這種缺失的背後,則是官員心態、官員素質、政治體制等一系列深層次的問題。

有人曾撰文說:目前不僅普通社會成員信譽降低,甚至政府信譽也有一定危機。關於政府失信,媒體披露已經很多:陝西興平市曾發生用市長辦公會通過決議的方式欺騙投資者的鬧劇;某些鄉鎮政府在土地承包上朝令夕改、出爾反爾,嚴重損害農民合法權益;一旦出現惡性事故,某些地方政府則竭力封鎖消息、推卸責任、提供假情況甚至粗暴干預新聞採訪;統計報表、政績「摻水」以及熱衷於「花架子」工程已成公開的秘密……

政府信用與民間信用、商業信用有著不同的意義。其一,自然人以及商家信用缺失所造成的多半是私有利益的失衡,假如說受損方在追索利益時處在與施損人對等的地位,那麼政府出現信用缺失,作為受損方的百姓在追索利益時則往往處於不對等、不平等的地位,因為政府擁有很大的公共權力。其二,自然人、商業夥伴一旦失信,人們在交往、商業合作中具有充分的可選擇性,而政府一旦失信,百姓對政府幾乎沒有選擇餘地。其三,任何社會體制下,政府毫無疑問都應為民表率,假如政府信用缺失問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重塑社會信用機制幾乎是不可能的。

正像權力需要監督一樣,政府信用也需要監督和約束。問題是監督和約束由誰來施行。法律對政府信用的約束無疑是必要的。然而,在許多地方和許多事情上,法律約束常顯得蒼白無力,這也與某些官員「藐視」法律的特殊心態有關。某縣長因在一起農民狀告縣政府的行政訴訟中「親自出庭」,竟一夜間成為新聞人物,即為例證。即使等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現之日,仍然不意味著政府信用約束機制的健全。這是因為:自然人、商業夥伴之間的信用約束,表面看來是一種道德約束,實質上依然是利益約束。而在目前的政治體制下,官員信用缺失並不意味著任何利益損失,因為百姓的「人心選票」並不能決定官員的仕途,由此也嚴重缺乏約束的內在動力。

也許正因如此,許多國家才十分重視輿論監督。同時,政府內部的自我監督也是十分必要的。可以這樣設想:無論是「民告官」、百姓來信來訪,還是在業績考察時,發現下級政府和官員在信用上存在問題,都應作為政績評價、官職升降的重要依據,並且切實落實。(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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