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女中學生賣淫案:毀於"玩一玩"

在記者調查中學生介紹賣淫黑網過程中,一個與這一黑網並行的嫖客群體屢次出現在賣淫女學生的供述中。他們是構成這個黑網買方市場的另一塊陰影。辦案人員向記者分析認為,本案中,「介紹人--賣淫女學生--有著特殊需求的嫖客」形成金字塔型結構。每個介紹人手中都有多個賣淫女學生,而這個數字背後則是更大的嫖客群體。

這些嫖客年齡從30歲到50歲左右,他們要麼出手闊綽,要麼有人替其付賬,其中有很大部分是「外地人」或自稱「外地人」

在12月6日的庭審中,10名被告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一位辦案人員告訴記者,所有指控都需要介紹人、賣淫者和嫖客雙方或三方的證據才能成立,由此可以推算涉案嫖客群體的規模。僅本案的一名被告向公安機關交待時供出的嫖客手機、傳呼號就多達10餘個,這很能說明嫖客與賣淫者和介紹人交往的密切程度。有些嫖客並不隱瞞自己的身份,甚至炫示自己的身份,以「吸引」少不經事的賣淫者。在他們眼裡,嫖宿未成年人是很自然的,有的嫖客甚至將賣淫女生約至家中嫖宿或參加與朋友的聚會。當然,更多的嫖客則是些「神秘人物」。

從記者掌握的材料來看,這些嫖客年齡從30歲到50歲左右,他們要麼出手闊綽,要麼有人替其付賬,其中有很大部分是「外地人」或自稱「外地人」。據瞭解,公安機關在偵破此案初期,就扣押了多輛涉案人的豪華轎車。一位涉案的老總級人物在辦案人員讓其來接受訊問時,稱正要去陪某某領導吃飯。以至辦案負責人怒斥不管陪誰都得來說清問題,嫖客氣焰的囂張由此可見一斑。很明顯,有著特殊需求的嫖客也有著特殊的身份,據瞭解,案發後,嫖客多有人來為其說情。

「她們對我講這個人叫××,你對他扳歲數扳小一點……」

本案被告之一的小紅在由介紹人帶去接客的出租車上就被叮囑把年齡說小一點:「她們對我講這個人叫××,你對他扳歲數扳小一點……」在這樁標價500元的罪惡交易前,年紀在「36歲-37歲之間」的嫖客專門問過她多少歲,在哪裡讀書。不滿17歲的小紅謊稱自己的年齡是14歲,並編了一個學校。事實上,小紅涉足這個黑網時,年齡還不足14歲。她在對公安機關的供述中稱,「因為介紹人跟××事先講過價,××的條件是講要年數小點的,在學校讀書的,所以我才編謊話騙××……」

對小紅來說,這不是第一次對嫖客編謊話,許多嫖客交易前都要問她的年齡和在什麼學校讀書。一位被告的律師告訴記者,許多嫖客的目標很明確,因為是通過介紹人花了高價錢,有的嫖客肯定想知道清楚,更因為那些人專找在校學生下手。

小紅在供述中說:「他們在和我發生關係後,對我說過,今後你再介紹些在學校讀書的人來和我們認識,年齡小點的……」

記者在另一名被告的供述中再次看到了這個嫖客的名字,他留給兩名賣淫女學生的是不同的手機號碼,但無論是小紅還是這名女學生都不知道他是哪兒的。只有一點是相同的,這名嫖客和她們「交易」的場所都是高檔賓館。他們中有人嫖宿的目標很明確,要年齡小的,要在學校讀書的,甚至要處女。一種未經證實的說法是,有的嫖客與介紹人勾結,使用迷藥讓一些「不堅決」的學生就範。

「主要是跟他們在一起玩,覺得他們太有錢了……」

本案被告小黃的辯護律師在庭審前曾問過她,你在介紹賣淫時是怎樣想的?她的回答是「主要是跟他們在一起玩,覺得他們太有錢了……他們告訴我,說閑著也是閑著,又不犧牲個哪樣,他們會給我錢。」據知情者說,涉案嫖客中有人曾向某些場所的「媽咪」(職業介紹賣淫者)提過「找學生來玩」的要求,小黃正式成了「媽咪」的一個渠道,她先後介紹過多名女學生賣淫。她的律師告訴記者,如果發展下去,17歲的小黃最終也會變成一個年輕的「媽咪」,把更多的學生拖下水。

嫖客有錢,留給了許多賣淫女學生深刻的印象。小蘭回憶說,有個男的叫我「陪陪」他的朋友,他當時就付了1000元給我,(小黃)事後提了200元。小紅的第四次「交易」是在某賓館客房:「這個人接了一個電話講有事,沒有發生關係就走了,但是付了500元給我,李某(介紹人)提成250元。我不知道他是什麼地方人,講昆明話,李某跟他較熟悉,當時好像叫他周總……」另一名被告在供述中說,她和同伴沒有被「看上」,但對方仍大方地給了每人200元。記者在供述中多次發現這樣的情景,嫖客一次讓介紹人帶著幾個學生來供自己挑選。

1997年8月,當時還不滿14歲的小紅第一次聽到了「賣處女」的價格。對於不諳世事的小紅來說,2萬元是個難以抵抗的誘惑。她和小夥伴認真地想了後覺得「還是划算的。」幾個月後,她被介紹去「賣處女」,收到的3000元被介紹人提成1200元。一位被告的律師對記者說,嫖客或者介紹人正是用金錢誘騙這些未成年人,營造「賣處女」會得到很多錢的惡毒空氣。的確,從本案來看,一旦走出這一步,這些未成年人就再難止步。被告供述中有這樣一個細節,她把賣淫女學生領到客房,就待在衛生間裡等雙方交易結束後拿錢。到後期,一些被告已經完全為了金錢而忙於奔走介紹,鼓吹做一次能得多少多少錢。這位律師氣憤地問,關鍵是什麼人在製造這樣的空氣,什麼人能出這樣的價錢呢?

「因為介紹我認識嫖客,介紹人叫我不要向客人打聽這些情況……」

涉足這個介紹賣淫黑網的本案被告,在「活動」(她們對賣淫或介紹賣淫的用語)時大多有一個化名。但這顯然不能與嫖客的神秘相比。

小紅「賣處女」時被介紹人帶到一家四星級酒店,「他們跟我介紹了一個人,叫我等一會兒。這個人是開著一輛黑色轎車來的,就叫我們兩個上車,由他開車把我們帶到一個不知名的地方,地名不清……」

小紅告訴公安人員:「因為介紹我認識嫖客,介紹人叫我不要向客人打聽這些情況……」

這就不難想像,為何在被告的供述中,嫖客更多是以「外地人」的面目出現。一位辦案人員分析說,這些嫖客中有的是場所經營者,除了供自己淫樂外,他們需要掌握這樣的「資源」來滿足某些特殊客人的特殊需求。有的嫖客則是將嫖宿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禮物」收受。據瞭解,本案受到處罰的嫖客有政府公務員,耐人尋味的是,促成其淪為嫖客的,則是一位小包工頭,從開房費到付給賣淫者的錢都是其一手包辦。這位辦案人員認為,這種情況與性賄賂很相似。還有一種情況是一些人為了業務而出此「奇招」。多名賣淫學生即被嫖客再次介紹給自己的「朋友」,一位身份被查明是某旅行社老總的嫖客就自己付了1000元給賣淫者,用來款待一個「說普通話」的客戶。這辦案人員認為,這個黑網一定程度上成了罪惡的「公關市場」。

嫖宿未成年人很可能呈蔓延之勢絕非危言聳聽,應當引起社會的重視

在12月6日的庭審中,有律師和家長當庭提出,要求公訴機關對嫖客是否依法受到懲處進行法律監督。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賣淫和嫖娼依據治安處罰條例將受到治安處罰,除了治安罰款,還可能受到拘留或勞教的懲處。而介紹賣淫、有嫖宿未滿14歲未成年人行為的姦淫幼女罪則是觸及刑律的重罪。有律師認為,有些嫖客事實上也有介紹賣淫的行為,而對那些涉嫌姦淫幼女的嫖客更應認真查實,依法予以重處。

對嫖客痛恨不已的絕非只是傷心的家長,公訴人和審判長在庭審後都對記者表達了自己的個人看法:應該加大對嫖客的法律懲治,該勞動教養的就應勞教,不能認為干了這樣的事,無非是花點錢就行了。否則,也會對這些涉案被告造成嚴重的心理扭曲,認為只要有錢有勢就能減輕甚至逃脫法律的制裁。據瞭解,檢察機關已著手調閱本案有關嫖客的材料,重新審視。

12月1日正是世界防治愛滋病日,記者曾就嫖客問題採訪。有關研究者說,性行為是愛滋病的傳播途徑之一。為何這些嫖客要在校的學生、要年齡小的,除了傳統的性惡俗和自己有錢有勢而導致的畸型性行為和性觀念外,嫖客還認為這樣嫖宿對象「安全、放心」。嫖宿未成年人很可能呈蔓延之勢絕非危言聳聽,應當引起社會的重視。這位研究者還認為,隨著中國入世,我們會更加開放,一些不良觀念進來後首先衝擊的就是未成年人,因為他們的辯別和自我防範能力最弱,極易受到誘惑,而可能受到的傷害也最慘重。

本報調查中學生介紹賣淫黑網報導後,一位讀者在給記者的電話裡憤怒地說,更應該給這些嫖客曝曝光。她說,嫖宿未成年人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涉及社會道德,因此可以用維護社會道德的手段來「懲罰」嫖客的惡行。

記者手記

採訪本案時,記者有一個很深的感受,我們使用的「賣淫、介紹賣淫和嫖客」等詞彙,往往是法律用語。這些詞彙在被告或嫖客口中表述為「處處朋友」、「陪陪玩玩」,如此的語境對未成年人來說,對方違法犯罪的實質往往被掩蓋了。

大多數被告並不知道介紹賣淫是新刑法中的重罪,甚至不會以為自己幹的是介紹賣淫這樣的「壞事」。相信那些平時道貌岸然的嫖客是知道法律規定的,但他們只會說:「我們處處朋友,在一起玩玩。」嫖客們在這樣的語境中製造著一種氣氛,讓這些無知少女墜入危險的黑網。

做這個報導時,許多人都再三向記者強調:注意保護被告們的隱私,不要涉及她們的姓名、學校、家庭住址等。不僅因為這些少女還在讀書,將來還有很長的人生道路要走,更重要的,這是文明社會的規則,是從人格上對她們尊重和保護。我們之所以盡其全力調查本案中嫖客的情況,呼籲對其依法懲處,也因為這些嫖客們破壞了這樣的規則,破壞了這些被告學習的權利。雖然他們用的可能不是暴力、脅迫等手段,但他們手裡的金錢和畸型的性道德觀可能更具破壞力。(張明 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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