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華案某歌星和李平的不同在於何處?
近讀《南方週末》童大煥先生文章《公權與私權》,覺得大理通,小理不通。遠華「紅樓」對外開放,展出三部小車,兩部是給地方官行的賄,一部是賴昌星饋贈給「某歌星」的。於是潘多拉寫文章說,於是網民在「罈子」裡說:地方官都在新聞裡被指名道姓,可是這「某歌星」是誰?對此,大煥說:地方官以公權為賴氏開綠燈,事發後理當被指名道姓,而「某歌星」以私權為交換,其真名實姓應該得到保護,並認為這未始不是「社會成熟的表現」。公權與私權分開,這是大理,是全世界司法文明的大趨勢,比一人犯事七姑八姨左朋右友都跟著遭殃可取得多。可是凡事還要講個「特色」。中國社會的特色很多,在此類問題上也是有特色的。什麼特色?一人得道,雞犬升天;一人得了不義之財,七姑八姨狐朋狗友都跟著吃肉喝湯。等到司法結帳的時候,結不結這些吃客的帳?如果結,按上面的大理,那是侵犯私權;如果不結,吃和不吃同樣待遇,公平何在?中國歌星很多,在賴氏案上,得賴氏饋贈小車的「某歌星」與沒有得其饋贈的其他歌星享受同等的「私權」,怎麼就覺得叫人氣不順。
那麼讀者要問了:以你的意思呢?以筆者的意思,一旦證明那錢是黑錢,誰拿了就得讓他或者她跟著「白」--曝光;當初誰跟著吃過肉喝過湯,現在誰就得加倍償還那肉錢湯錢。至於具體是幾倍,拜託立法者或司法解釋者去制定去操作。
大煥肯定擔心:人家接受自己娘家侄兒或姨外甥或朋友或情人的一點饋贈,一旦事發也得受法律追究,這打擊面太大了吧?這是要傷害「私權」的。筆者的回答是:法律無情,無論什麼權,一旦踩上非法或不義的地界兒,都不能叫他好骼膊好腿兒地白吃白拿。
筆者上述的意思有什麼好處呢?
第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個思路合乎中國特色,而且絕對稱得上公平。再補充個例子。筆者有位本家,在某縣銀行做副行長。他說他們的死帳呆帳,有許多是前些年貸出去的款收不回來。怎麼收不回來?他宣告破產了,你怎麼收?更可氣的是,父親將資金轉嫁到兒子名下,父親宣告破產,兒子的事業紅火。明知道那兒子的本錢從父親那兒來,可是銀行看著乾瞪眼:欲追討到兒子那裡,可是於現有法律無據。一人有事一人當,大理確是如此,可是這大理不也太便宜這樣的父子了嗎?有道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對這樣的國情世情民情,立法的、司法的、執法的難道不該想想辦法,把那些個妖怪通通拿下?
這種「拿下」的主意完全不同於株連。株連是只問(血緣)關係遠近,而筆者的思路,則是只問花沒花過黑錢,關係遠近不管。關係遠要追究,關係近同樣追究--且不說更要追究。
第二,可以讓每一個人都對暴發戶多一分警惕,這便是一股社會制約力量。誰有錢誰是爺,初不問這錢來路如何,也不想想會不會有一天要清算,給就敢接,為虎作倀,這種世風助長了欲壑。
第三,迫使每個人都束身自愛,別人的錢財,哪怕是你親娘家侄兒的,只要來路有問題,也不是輕易接得花得的。
有朋友要問了:按你的這個精神,一旦事發,所包的「二奶」,所養的「小蜜」,也都得加以追究,是嗎?對,正是在下的意思。現在總責備「包二奶」、「養小蜜」的「成功人士」,卻把「二奶」、「小蜜」看成同情的對象。錯了!試看那些「二奶」,那些「小蜜」,有幾個是良家女子?一般說來,她們都很聰明,也都很漂亮,完全可以憑自己的一雙手把自己養活得好好的。可是她們好吃懶做,偏要憑藉最基本的器官謀生。這不僅事關風化,更是一種物種退化。
這裡還牽涉到一個問題:貪官的女友與奸商的女友要不要區別對待?成克傑的女友李平活該受懲罰,賴昌星的女友「某歌星」憑什麼例外?按大煥的大理,李平似乎也有資格鳴不平。她也有「私權」呀,給貪官交朋友怎麼就比給奸商交朋友低人一等呢?這在法律上有依據嗎?是不是因為「某歌星」比李平要年青、漂亮、可人而且有點小名氣而後倖免被點名?
消息來源:木子論壇(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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