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國企蛀蟲被判死緩

記者今天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挪用公款達840余萬元人民幣的原北京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水電工程處主任瀋華被北京市二中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1998年2至10月,瀋華在擔任北京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水電工程處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用向他人索要的空白合同及空白商業零售專用發票,偽造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虛構了水電工程處從北京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購買價值382.64萬元電力電纜的事實,並指令保管員填寫虛假的材料入庫驗收單,又用寫有187.04萬元和195.6萬元的兩張空白髮票平帳。在此期間,瀋華還分別將其所在單位共計358萬元的兩張轉帳支票轉入其女友劉某的個人股票帳戶內,用於個人炒股和購買房產、汽車等。案發後退出及追繳人民幣141萬餘元,港幣130余萬元。

1996年8月,瀋華在擔任北京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水電工程處主任期間,在北京市某電子技術開發公司向其所在單位借款50萬元的過程中,擅自多轉入這家電子技術開發公司100萬元。後又指令這家電子技術開發公司將多支付的100萬元匯入深圳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其個人股票帳戶內進行營利活動。1997年6月瀋華將這筆款項返還其所在單位。

北京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瀋華身為在國有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挪用公款進行個人營利活動,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配合檢察機關退還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酌予從輕處罰。

消息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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