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鬥爭」:江澤民強化個人權位的手段
中共自一九九三年開始厲行打擊貪污的「反腐敗鬥爭」,在進行近十年後,不但官員貪污事件未減,反而涉案層次越來越高。綜觀之,隨著十六大權力交班大限的逼近,中共的反腐反貪運動已有擴大成為整肅異己的政治鬥爭,預料在二○○三年下一代接班人底定之前,這項運動將會持續下去。工商時報報導,中共這一波持久的打擊貪污運動事實上有跡可循。八九年江澤民因六四事件被鄧小平拔擢成為中共第三代接班人,但是江澤民也心知肚明,不管是聲望或歷練,絕對無法跟前兩代領導人毛澤東和鄧小平相比。在經歷四年的默默鞏固、強化自己的領導權後,「反腐敗鬥爭」成為江澤民進一步確保地位的必要手段,在九三年公布了「關於反腐敗鬥爭近期幾項工作的決定」,針對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提出「十一不准」,成為日後中共中央打擊官員貪污的重要依據。
所謂「十一不准」,包括:一、不准經商辦企業;二、不准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三、不准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任何優惠條件;四、不准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個別經批准兼職者,不得領取任何酬勞;五、不准到下屬單位或其他企業報銷個人費用;六、不准買賣股票;七、不准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或有價證券;八、不准接受下屬單位或其他企業贈送的信用卡;九、不准將單位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十、不准用公款獲取各種俱樂部會員資格;十一、不准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
江澤民的打擊貪污行動,首波鎖定了長城科技集資案、首都鋼鐵周北方案以及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案等三案,不僅獲得清譽、人民支持,更進一步警告不服他的高層勿輕舉妄動。而在地方上,經由二十年的改革開放之後,大陸地方力量也逐漸興起,九三年實施「反腐敗鬥爭」之後,更出現地方「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反抗現象,加上各層地方官員聯繫密切,使中央命令出不了京城。江澤民為打擊地方主義,乃以桀傲不馴且勢力高漲的陳希同、北京常務副市長王寶森、江西副省長胡長青等地方高層開刀,並建立了個人威望。
中共第二波的掃除貪污行動可溯自九七年發生的遠華案,也使中共打擊地方官員貪污的行動擴大至經濟面,型態亦由官員個人行為擴大至官商集體勾結的貪污行動,影響所及,包括中央和地方高層、海關官員、境內外富商等。以廈門遠華集團貪污案為例,涉案人數之多、貪污金額之鉅、以及對經濟穩定、中共官僚體制帶來的撼動,均是史無前例。而後續的除貪行動更是如火如荼地進行,又以原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因貪污案遭到槍決為最高峰。其他重大案件包括雲南省省長李嘉廷、河北副省長叢福奎及瀋陽市長慕綏新等,紛紛因貪污案遭到嚴懲等。
不過,中共中央積極打擊貪污的作法,事實上造成一體兩面的效應:一方麵人民雖對當局不論官階高低的反腐行動給予喝采;但一方面卻對中共的領導逐漸喪失信心。例如,今年和去年的人大會議,中共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院的報告顯示,中共重大貪污腐敗案件、經濟走私犯罪與黑社會犯罪急遽增加。儘管中共最高法院院長肖揚提出將全面推行領導幹部引咎辭職制度的對策,但是人大代表在表決時,仍對「兩高報告」回以歷來新低的贊成票,顯見基層聲音對於官員貪污的現象已達到不能容忍的地步,也使中共政權逐漸面臨喪失合法性的危機。
而在牽動內部鬥爭方面,由於中共正在進行十六大權力卡位,近期一有防腐掃貪的行動,總會令外界聯想到中共內部高層的鬥爭,這其中不外改革派對上保守勢力、團派對上太子黨、上海幫對上北京幫等,被影射或受波及者更包括江澤民、朱鎔基、李鵬等層峰,在愈接近十六大召開之際,相信由中共內部政治鬥爭所牽動的反腐敗運動,勢必會陸續浮出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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