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買官:廣西玉林市公安局長判17年

廣西玉林市中級法院對玉林市公安局原局長韋欽芳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日前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韋欽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

經查明:被告人韋欽芳於1988年至1998年在擔任玉林地區行署公安處交警支隊隊長、公安處副處長、玉林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周衛東等人人民幣94.34萬元、港幣5萬元和價值11萬多元的黃金以及價值1.5萬多元的摩托羅拉手機一臺、價值3800元的真皮沙發一套。同時,被告人韋欽芳為了謀取玉林地區行署公安處處長職位,送給原玉林地委書記俞芳林15萬元人民幣。此外,被告人韋欽芳不能說明來源合法財產有人民幣97萬多元、港幣14萬多元、美元4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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