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長治發生惡性事件:20名法警群毆收費站職工
(8月3日中國青年報訊)6月15日下午16時左右,山西長治市中級法院20多名法警衝進長治交通征稽分局208國道常村收費站,與該站職工發生衝突,致使多名職工受傷。第二天,長治中院的上報材料稱這次事件為「嚴重暴力抗法事件」,長治征稽分局卻認為是法院非法拘禁、執法犯法。疏導員攔車擋駕種禍根
常村收費站收費員王海波回憶:6月14日下午約18時30分,長治市中院兩輛警車由北向南駛抵該收費站站口時,突然改變方向進入逆行車道,正在值勤的王海波見對面已有來車,遂用疏導欄擋住了警車。警車上下來兩名法警,一邊說正在執行公務,一邊要強行拉開路障通過。
當時收費站正在進行改造,原有的雙向4個車道改成兩個,上下行各一個。出於安全和暢通的考慮,王海波堅持要求警車從順行車道通行。此舉激怒了法警,其中一人上前揪住王的領口,與其爭執。
王海波說:「當時當班班長跑過來解釋。警車上一名著便衣的人也說都是自己人,走開算了。隨後,法警甩下一句:你小心點,我一定會收拾你!然後鑽進警車拉響警笛從順行車道揚長而去。」
第二天下午15時50分左右,在常村收費站,正準備上崗的王海波被兩名滿嘴酒氣的法警留住。據王海波講,在站長辦公室,一名法警對他連拉帶打,致使王海波的制服被扯破,領章、肩章被扯掉,脖子上被打得泛起了紅印。
據該站站長王京會介紹,當天下午16時左右,忽聞辦公室有警察打職工,他連忙跑了回去。到了辦公室,發現門被頂住了。他和兩名同事將門擠開後,看見王海波衣衫不整,正被一名喝了酒的法警拉扯,於是急忙說:「別動手,有話好說。」但對方並沒有停止,他便打了「110」報警。「隨後,我向兩名法警詢問事情的原因,其中一位說了句:我認準你了,一會兒找你算賬!便不吱聲了。另一位站起來向外打了個電話。」
過了不久,滿載長治中級法院法警的警車來了,下來10多名或穿警服、或著便裝的法警,帶著手銬、警棍等器械直奔站長室,同時封鎖了辦公樓的進出口。
幾名法警立即上前將王京會銬了起來,並拳打腳踢,還有人拽著他的頭髮狠狠往桌子上撞。頓時,王血流滿面。
王京會說,在被打過程中,他掙紮著想再次撥打報警電話,但電話線被一名著便裝的婦女(後來知道這人也是一名法警)給拔掉了。這位女同志還將辦公室的窗簾拉上了。同在辦公室的常村站會計田志剛,也被幾名法警連打帶拽銬了起來。就連被堵在門外的收費站其他工作人員也遭到了毆打,楊德勝等多名工作人員受傷。大約20多分鐘過去了,法警們仍沒有停止毆打。
王京會介紹,為了保護同事生命安全,收費站的其他人員衝進了辦公樓,解救出了他和田志剛。其間雙方發生衝突。
據王海波回憶,王京會、田志剛被救出後,一名法警拿出一張紙,問他叫什麼名字,填好後告訴他,因妨礙公務,長治中院決定拘留他,然後將那張紙塞到了他的口袋裡。隨後,又要他證明,長治市中院法警在執行公務中,被常村站職工圍攻毆打了,另外一名法警強行拉著他的手在一份材料上按了手印。
當晚20時,聞訊趕來的長治市有關方面負責人經過協商調解,決定對王海波暫緩執行拘留。當晚23時,中院法警撤離收費站。
屯留縣醫院初步診斷,王京會、田志剛二人為腦外傷綜合症,王還被懷疑鼻骨骨折。
「暴力抗法!」長治中院緊急上報
6月16日,長治市中院緊急上報長治市委、市人大和山西省高級法院,稱:「我院干警在執行公務中遭到長治市征費稽查分局常村稽查站站長王京會為首的40餘人的圍攻毆打,致5人受傷,其中一人初步診斷顱骨骨折,傷勢嚴重,正在醫院搶救,同時在該局任局長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我院執行公務干警被非法拘禁7個半小時,造成一起極其嚴重的暴力抗法事件。」
上報材料將事件定性為「一起有組織、有預謀、有分工,蓄意挑起事端,肆意擴大事態的嚴重暴力抗法事件」。
底該信誰的
為搞清事實真相,記者採訪了雙方單位。在長治交通征費稽查分局,採訪了主要當事人及有關領導。但7月23日在長治中級法院,卻只見到了院長郭玉川一人。記者幾次提出要求採訪當時執行押解任務和前往收費站執行拘留的法警,均沒有得到郭院長的同意。郭院長說,他們的材料就可說明一切。
對比兩家的材料,除6月14日警車被攔的敘述基本一致以外,對後來發生的事件的說法迥然不同。
記者採訪了常村站所在地屯留縣常西村的兩位村民,當時他們正在站長辦公室外修理工具,他們說先是看到兩名法警推拉一名年輕的收費員,後來,十幾名法警衝進來,對站長和房間裡的人連打帶銬,幾名法警還抓住站長的頭往桌子上猛撞,場面令人震驚。
一位接到「110」指令趕到現場的當地民警說,他在站長辦公室看到一職工戴著手銬坐在沙發上,左骼膊有傷,很是害怕的樣子。這位民警還說,當他勸說雙方要冷靜克制時,一名法警竟然高聲大喊:回去判他兩年,他這個小站長不想幹了。誰解開他的手銬,就判誰!
究竟因為什麼
起因如此簡單,卻釀成了一起影響巨大的事件,究竟為了什麼?
按照長治市中級法院(2001)長法拘字第07號拘留決定書和該院的上報材料,拘留王海波是因為其違反了公安部第27號《警車管理規定》,「以推拉路障,強迫警車改變行駛路線,阻礙執法車通行」。按說,即使王本人確實違反了這個規定,客觀上影響了警車的安全,也應該先按照《治安管理條例》來處理。
為什麼法院處理時要越過《治安管理條例》,上升到《民事訴訟法》的範疇呢?記者就此專程前往山西省高檢進行了諮詢,兩位檢察官一語道破天機,「按《治安管理條例》來處理,管轄權在公安。法院越過條例上升到民訴法,目的是要自行管轄,但這樣顯然違反了法律程序。」
王海波是否應受拘留處罰?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碩士說,從動機上說,王沒有專門攔截警車的故意,從事實上說,沒有造成影響警車安全的後果,要說構成了拘留的條件顯然有些牽強。何況王當時也是在執行公務,保證道路暢通、照章收費是他的職責,他之所以讓警車從順行道通過,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安全」、「迅速」。況且他們引用的《警車管理規定》中,「確保安全」也是重要的前提條件。試想,如果警車與對面已經進入收費通道的車輛對峙起來,難道會更安全嗎?
一位知情人士說,本來無足輕重的事情,本不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本不構成拘留的前提條件,長治中院竟做出了拘留人的決定,更不用說執行時的先打後銬,最後才給拘留決定書的不合法程序,毆打、上銬其他非處罰人員等等。在這樣的前提下,事件還會是「有組織、有預謀、有分工的嚴重暴力抗法事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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