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导员拦车挡驾种祸根
常村收费站收费员王海波回忆:6月14日下午约18时30分,长治市中院两辆警车由北向南驶抵该收费站站口时,突然改变方向进入逆行车道,正在值勤的王海波见对面已有来车,遂用疏导栏挡住了警车。警车上下来两名法警,一边说正在执行公务,一边要强行拉开路障通过。
当时收费站正在进行改造,原有的双向4个车道改成两个,上下行各一个。出于安全和畅通的考虑,王海波坚持要求警车从顺行车道通行。此举激怒了法警,其中一人上前揪住王的领口,与其争执。
王海波说:“当时当班班长跑过来解释。警车上一名著便衣的人也说都是自己人,走开算了。随后,法警甩下一句:你小心点,我一定会收拾你!然后钻进警车拉响警笛从顺行车道扬长而去。”
第二天下午15时50分左右,在常村收费站,正准备上岗的王海波被两名满嘴酒气的法警留住。据王海波讲,在站长办公室,一名法警对他连拉带打,致使王海波的制服被扯破,领章、肩章被扯掉,脖子上被打得泛起了红印。
据该站站长王京会介绍,当天下午16时左右,忽闻办公室有警察打职工,他连忙跑了回去。到了办公室,发现门被顶住了。他和两名同事将门挤开后,看见王海波衣衫不整,正被一名喝了酒的法警拉扯,于是急忙说:“别动手,有话好说。”但对方并没有停止,他便打了“110”报警。“随后,我向两名法警询问事情的原因,其中一位说了句:我认准你了,一会儿找你算账!便不吱声了。另一位站起来向外打了个电话。”
过了不久,满载长治中级法院法警的警车来了,下来10多名或穿警服、或着便装的法警,带着手铐、警棍等器械直奔站长室,同时封锁了办公楼的进出口。
几名法警立即上前将王京会铐了起来,并拳打脚踢,还有人拽着他的头发狠狠往桌子上撞。顿时,王血流满面。
王京会说,在被打过程中,他挣扎着想再次拨打报警电话,但电话线被一名著便装的妇女(后来知道这人也是一名法警)给拔掉了。这位女同志还将办公室的窗帘拉上了。同在办公室的常村站会计田志刚,也被几名法警连打带拽铐了起来。就连被堵在门外的收费站其他工作人员也遭到了殴打,杨德胜等多名工作人员受伤。大约20多分钟过去了,法警们仍没有停止殴打。
王京会介绍,为了保护同事生命安全,收费站的其他人员冲进了办公楼,解救出了他和田志刚。其间双方发生冲突。
据王海波回忆,王京会、田志刚被救出后,一名法警拿出一张纸,问他叫什么名字,填好后告诉他,因妨碍公务,长治中院决定拘留他,然后将那张纸塞到了他的口袋里。随后,又要他证明,长治市中院法警在执行公务中,被常村站职工围攻殴打了,另外一名法警强行拉着他的手在一份材料上按了手印。
当晚20时,闻讯赶来的长治市有关方面负责人经过协商调解,决定对王海波暂缓执行拘留。当晚23时,中院法警撤离收费站。
屯留县医院初步诊断,王京会、田志刚二人为脑外伤综合症,王还被怀疑鼻骨骨折。
“暴力抗法!”长治中院紧急上报
6月16日,长治市中院紧急上报长治市委、市人大和山西省高级法院,称:“我院干警在执行公务中遭到长治市征费稽查分局常村稽查站站长王京会为首的40余人的围攻殴打,致5人受伤,其中一人初步诊断颅骨骨折,伤势严重,正在医院抢救,同时在该局任局长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我院执行公务干警被非法拘禁7个半小时,造成一起极其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
上报材料将事件定性为“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蓄意挑起事端,肆意扩大事态的严重暴力抗法事件”。
底该信谁的
为搞清事实真相,记者采访了双方单位。在长治交通征费稽查分局,采访了主要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但7月23日在长治中级法院,却只见到了院长郭玉川一人。记者几次提出要求采访当时执行押解任务和前往收费站执行拘留的法警,均没有得到郭院长的同意。郭院长说,他们的材料就可说明一切。
对比两家的材料,除6月14日警车被拦的叙述基本一致以外,对后来发生的事件的说法迥然不同。
记者采访了常村站所在地屯留县常西村的两位村民,当时他们正在站长办公室外修理工具,他们说先是看到两名法警推拉一名年轻的收费员,后来,十几名法警冲进来,对站长和房间里的人连打带铐,几名法警还抓住站长的头往桌子上猛撞,场面令人震惊。
一位接到“110”指令赶到现场的当地民警说,他在站长办公室看到一职工戴着手铐坐在沙发上,左骼膊有伤,很是害怕的样子。这位民警还说,当他劝说双方要冷静克制时,一名法警竟然高声大喊:回去判他两年,他这个小站长不想干了。谁解开他的手铐,就判谁!
究竟因为什么
起因如此简单,却酿成了一起影响巨大的事件,究竟为了什么?
按照长治市中级法院(2001)长法拘字第07号拘留决定书和该院的上报材料,拘留王海波是因为其违反了公安部第27号《警车管理规定》,“以推拉路障,强迫警车改变行驶路线,阻碍执法车通行”。按说,即使王本人确实违反了这个规定,客观上影响了警车的安全,也应该先按照《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理。
为什么法院处理时要越过《治安管理条例》,上升到《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呢?记者就此专程前往山西省高检进行了咨询,两位检察官一语道破天机,“按《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理,管辖权在公安。法院越过条例上升到民诉法,目的是要自行管辖,但这样显然违反了法律程序。”
王海波是否应受拘留处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硕士说,从动机上说,王没有专门拦截警车的故意,从事实上说,没有造成影响警车安全的后果,要说构成了拘留的条件显然有些牵强。何况王当时也是在执行公务,保证道路畅通、照章收费是他的职责,他之所以让警车从顺行道通过,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安全”、“迅速”。况且他们引用的《警车管理规定》中,“确保安全”也是重要的前提条件。试想,如果警车与对面已经进入收费通道的车辆对峙起来,难道会更安全吗?
一位知情人士说,本来无足轻重的事情,本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本不构成拘留的前提条件,长治中院竟做出了拘留人的决定,更不用说执行时的先打后铐,最后才给拘留决定书的不合法程序,殴打、上铐其他非处罚人员等等。在这样的前提下,事件还会是“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的严重暴力抗法事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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