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就是天生的賤民?
如果我們翻開《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它們刊登的招聘廣告中常常有一條是要求"有北京市城鎮正式戶口"。中國還有哪個城市不是這樣做的呢?
沒有人告這些媒體刊登歧視性廣告,也沒有人告用人單位進行歧視性招聘。
其實就是去告,也沒門!按照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為什麼一個中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沒有勞動的自由?我們不是說"生存權是首要人權"嗎?
難道真的就是弱者徹底無告嗎?
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勞動法則肯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我國政府1997年10月27日正式簽署的聯合國《關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也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這就說:用工單位要求應聘者必須具有某地戶口的做法是違法的,是對公民權的侵犯;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也是違法違憲的,是對公民權的侵犯。
因此,當一個公民感到自己的勞動權受到侵犯時,他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不幸的是,法院對政府部門那些歧視性規定不能判決違憲。
亞當.斯密說:"一個窮人所有的世襲財產,就是他的體力和技巧。不讓他以他認為正當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鄰人的條件下,使用他們的體力和技巧,那明顯地是侵犯這最神聖的財產。"
那些進城的人們謀生的人們,他們大都是出賣自己的勞動能力。而勞動能力如果不能賣出去,那就等於零。也就沒有麵包,不能租房,沒有在城市居留的資格......
馬克思當年挖苦諷刺資本主義社會是"天賦人權的真正樂園"----因為工人可以"自由"出賣自己的勞動能力。中國農民進城想憑自己的智慧、體力、勤勞和血汗養活自己都不能,連要求資本家"剝削"的權力也沒有。
如果呆在農村,說我們沒有市場經濟意識;如果外出尋找工作,又會被稱為盲流。如果我們憑自己的能力進城找到工作又說是搶城裡人的飯碗!一句話,我們農民是二等公民,一切的一切都是我們的錯。
農民沒有去強迫誰必須雇佣自己,我們是靠自己的血汗和辛勞!難道這就叫搶飯碗?難道這也是罪過?我們沒有工作時,沒有保險沒有救濟金,我們生病時,如果沒有現錢,醫院不會收留我們,只能挨到油干燈盡的,......與其說我們是在打工,不如說我們是在玩命!
1892年美國的喬治亞州宣布雇佣自由黑人當排字工為非法。
2000年北京市限制沒有北京戶口的人當錄入員。
允許進城農民干的,往往是為城市居民所不齒的所謂低賤工種,都與髒險累毒沾邊。難道農民就是天生的賤民?(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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