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志松泣訴,去年3月,其妻在番禺區何賢紀念醫院產下一對男嬰。因大兒子出現黃疸,他便遵醫囑到醫院藥房買了一支白蛋白,並交醫務人員給其子滴注。醫生為其子及另兩名患兒同時輸注了白蛋白。不久,三人出現不同程度的溶血反應,其子尤為嚴重,經轉院救治,仍留下腦癱、神經性耳聾後遺症。
後來,他才得知,三人共用的白蛋白並非他在醫院藥房所買,而是其中一位家長憑關係在外邊購買的。他要求醫院按醫療事故責任作出合理賠償。但院方認為,患兒溶血反應是因白蛋白質量所引起,不是醫務人員醫療過失所致,故不屬醫療事故。
今年5月,番禺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對此醫案作出鑑定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理由是:何賢紀念醫院醫務人員為了節約用藥,把另一患兒家屬臨時從區醫藥公司購進的白蛋白分給三人共用。此白蛋白標示為德國產,經國家藥檢局查證,其批准文號為假冒,屬於假藥。但鑒別藥物的真偽,是藥檢所的職責,醫院只能根據藥物的購買渠道及批號審查其合法性(區醫藥公司證件齊備,並提供該白蛋白的證明文書);醫療制度及常規也沒有不允許外購藥物直接進入臨床使用的規定。
可見,引起患兒嚴重溶血並導致傷害的直接原因是假藥。但是,醫務人員在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停用家屬在醫院藥房自購的藥物而改用他人外購的藥物,這也是引起患兒傷害的間接原因。
黎志松不服上述結論。他認為,何賢紀念醫院隨便使用他人外購藥物,存在明顯過失,對其子終生殘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他向廣州市衛生局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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