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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醉酒死亡反而要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2009-12-19 23:4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前天笔者刚针对重庆高院的"醉酒死亡算工伤"的规定,写了一篇批评的博文,其中我就推测,如果能算工伤的话,那么就可能有人提出来申报烈士,工伤算是因公负伤,当然人家就有因公死亡申报烈士的可能。现在话音未落,就从深圳传出了醉死警长申报烈士的消息。

按照一般的烈士标准的要求,评定醉死的官员是不是关键要看死者在酒桌上的表现,这个死者是不是那种能喝二两喝半斤的主,是不是敢打敢拼,不把敌人灌到桌子底下不罢休,是不是发扬了轻醉不下酒桌,大醉不就地潜伏,一不怕醉,二不怕死的战斗精神。

重庆算工伤、深圳报烈士,中国的酒文化可真是在2009年的最后几天被大大地发扬了一把。同是烈士,以前那边的都是革命烈士,现在突然混进来了醉酒烈士。

如果醉酒警长这样的人真的被送到了烈士那边,相信警长也不会有好日子过。活着的人们,特别是那些与醉酒警长一样吃吃喝喝,把吃喝当工作的人们,可能习惯了酒桌就是工作岗位,酒杯就是劳动工具,喝酒就是本职工作。也只有这样的认识的人们才会创造出"醉酒工伤"、"醉酒烈士"这样雷人的新词。

据说,深圳市交警局在回应醉酒烈士事件中称,警长醉酒猝死的情节与"因公牺牲"或"革命烈士"的规定情形不符,不具备申报"因公牺牲"或"革命烈士"条件。但是这也是在舆论爆炒以后的不得已的回应。问题是深圳市交警局里面怎么会出现这样的事情,中队长谢飞勇被停止执行职务,但这绝对不是中队长一个人的行为,人们应当关注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以为,如果不是有领导们的决定,那么也证明深圳市公安局里的酒风气多么浓厚。不过这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也不奇怪,因为人家重庆市高院本来就正正规规地出台了"醉酒工伤"的规定,法院的规定可能比人保部的规定厉害,人家把别的规定放到一边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规定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了。

其实醉酒工伤包含着醉酒死亡的意思,每天为国家的利益和单位的工作整天在酒桌上战斗的人还真不少。这是一个很大的群体,深圳的典型案例和重庆的雷人规定还真是惠及了不少对酒忠诚的积极分子。

重庆的规定和深圳的案例,为我国开展轰轰烈烈的酒文化运动还真是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对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利用纳税人的钱喝酒喝到死人的程度,他们是不能原谅的。醉死了还要算工伤、报烈士,让人感到气愤、愤怒,有人就提出了喝死不但活该!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追究其刑事责任。

只有如此,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公款吃喝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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