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争议的物权法,在专制者新闻言论铡刀护航之下,以受益者为主体的人大代表投票表决之下,顺利的通过了。专制政府制定法律的高效率,围绕物权法的通过,可见一斑。
海内外对物权法海潮般的评论,不仅把左派分成了赞成和反对的对立,也把右派分化为赞成和反对的两派。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考虑物权法通过后对国家后续影响的不同,都通过对物权法的评论,裸露了这个时代认识中国社会的复杂心证。
3月物权法通过后,物权法起草小组组长江平教授,就“重庆钉子户”事件的评论和近日在西南政法大学的演讲,把物权法起草意图的狐狸尾巴,慢慢的露出来了。
江平在评论“重庆钉子户”事件时,支持强拆钉子户,称“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而江平近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作《中国物权法立法思维冲突的分析》演讲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用了“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这句话概括自己的思想。
江平的“非法财产也应受到保护”的讲话,为中国国有资产流失、非法私有化的历史和未来,铺垫了法学专家的法律理论基础;而这个讲话妙就妙在,物权法立法程序已经完成,数个月后将开始生效的这个空档期,而非人大代表投票之前。
精明到了极致。
有理由相信,江平教授及其门徒法学精英们,将会于物权法实施之前,胜利完成对全国人民“非法财产也应受到保护”的洗脑过程,圆满实现“听江教授的话,跟党走”分赃中国的大结局。
高唱着“《物权法》对民权扩张的意义”的刘晓波们,把理想寄托在魔鬼之上,只怕将来少不了后悔的时候。
附:物权法起草人放话:“非法”财产也应受到保护(来源:新世纪新闻网)
“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日前表示,对没有合法权利来源的私有财产,物权法也照样应该予以保护。他强调,民法的“非法”与刑法的“非法”意思不同,民法的“非法”是指没有合法权利来源,而刑法的“非法”则是指“使用非法手段”。
香港《大公报》报道,在物权法的制订过程中,曾广泛存在是“保护合法财产”,还是“保护财产”的争论。江平今天在西南政法大学作《中国物权法立法思维冲突的分析》演讲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民法的“非法”与刑法的“非法”意思不同,民法的“非法”是指没有合法权利来源,而刑法的“非法”则是指“使用非法手段”。
江平解释到,没有合法权利来源是指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它合法原因而占有财产。而没有合法权源财产的取得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法取得,另一种是善意取得。江平认为,上述两种情况都应该得到保护,因为物权法只确定物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不确定物的来源问题。他举例说,某人将不属于自己的名画出售,买主对此不知情而购得,买主对画的占有就不是合法占有,但因为买主购买时不知道卖方没有出售名画的权利,根据民法的“善意取得”原则,买主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江平认为,物权法作为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思维应当是市场的思维,要促进交易进行。但是,由于在市场交易中,很难要求交易人去了解交易物的权利归属和变动状况。如果对此强硬要求,则会迟滞交易过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而善意取得制度则能够避免此弊端。
此外,由于物权法有维护财产秩序的重要使命,所以,对财产占有的事实状态,物权法也应该给予保护。说到这里,江平用到“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这句话概括自己的思想。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物权法中某些规定为非法侵占国有财产提供了方便,并质疑物权法是否对非法财产也要保护。那么,保护非法财产是否会助长侵占国有财产行为?江平认为,除物权法外,还有刑法、行政法等来对此进行调整和规范,所以,对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是能够起到打击作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海内外对物权法海潮般的评论,不仅把左派分成了赞成和反对的对立,也把右派分化为赞成和反对的两派。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考虑物权法通过后对国家后续影响的不同,都通过对物权法的评论,裸露了这个时代认识中国社会的复杂心证。
3月物权法通过后,物权法起草小组组长江平教授,就“重庆钉子户”事件的评论和近日在西南政法大学的演讲,把物权法起草意图的狐狸尾巴,慢慢的露出来了。
江平在评论“重庆钉子户”事件时,支持强拆钉子户,称“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而江平近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作《中国物权法立法思维冲突的分析》演讲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用了“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这句话概括自己的思想。
江平的“非法财产也应受到保护”的讲话,为中国国有资产流失、非法私有化的历史和未来,铺垫了法学专家的法律理论基础;而这个讲话妙就妙在,物权法立法程序已经完成,数个月后将开始生效的这个空档期,而非人大代表投票之前。
精明到了极致。
有理由相信,江平教授及其门徒法学精英们,将会于物权法实施之前,胜利完成对全国人民“非法财产也应受到保护”的洗脑过程,圆满实现“听江教授的话,跟党走”分赃中国的大结局。
高唱着“《物权法》对民权扩张的意义”的刘晓波们,把理想寄托在魔鬼之上,只怕将来少不了后悔的时候。
附:物权法起草人放话:“非法”财产也应受到保护(来源:新世纪新闻网)
“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日前表示,对没有合法权利来源的私有财产,物权法也照样应该予以保护。他强调,民法的“非法”与刑法的“非法”意思不同,民法的“非法”是指没有合法权利来源,而刑法的“非法”则是指“使用非法手段”。
香港《大公报》报道,在物权法的制订过程中,曾广泛存在是“保护合法财产”,还是“保护财产”的争论。江平今天在西南政法大学作《中国物权法立法思维冲突的分析》演讲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民法的“非法”与刑法的“非法”意思不同,民法的“非法”是指没有合法权利来源,而刑法的“非法”则是指“使用非法手段”。
江平解释到,没有合法权利来源是指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它合法原因而占有财产。而没有合法权源财产的取得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法取得,另一种是善意取得。江平认为,上述两种情况都应该得到保护,因为物权法只确定物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不确定物的来源问题。他举例说,某人将不属于自己的名画出售,买主对此不知情而购得,买主对画的占有就不是合法占有,但因为买主购买时不知道卖方没有出售名画的权利,根据民法的“善意取得”原则,买主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江平认为,物权法作为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思维应当是市场的思维,要促进交易进行。但是,由于在市场交易中,很难要求交易人去了解交易物的权利归属和变动状况。如果对此强硬要求,则会迟滞交易过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而善意取得制度则能够避免此弊端。
此外,由于物权法有维护财产秩序的重要使命,所以,对财产占有的事实状态,物权法也应该给予保护。说到这里,江平用到“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这句话概括自己的思想。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物权法中某些规定为非法侵占国有财产提供了方便,并质疑物权法是否对非法财产也要保护。那么,保护非法财产是否会助长侵占国有财产行为?江平认为,除物权法外,还有刑法、行政法等来对此进行调整和规范,所以,对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是能够起到打击作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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