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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腐败看各级人大为人民挑选的父母官

 2003-02-28 19:1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3月5日,这个“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日子,今年被择为全国十届人大会议召开的良辰吉日,这个日子的巧合,我们正好可以用雷锋----这个被共产党大力推崇作为中国人行为准则准绳的模范,来对照一下各级人大为民挑选的父母官。
“在过去5年里,超过12,000个县级以上的国家干部,包括25个部级以上的干部,因贪污受贿而被起诉。”─CNN中国问题研究专家林和立:“Hu woos with people power”2月26日。

再看看中新网2月18日报道的“中国五年来查处的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在这个被惩处的巨贪名单上有: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原市长陈希同,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海南省人大原副主任辛业江,河北省原人大副主任姜殿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徐炳松,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

一个政府,自上而下出现如此之多的巨贪,人们不禁要问:从中央到地方的人大,他们到底为中国人挑选了什么样的父母官?!用雷锋精神来衡量这些父母官,他们简直可以被列为阶级敌人。

人大名义上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制订法律、监督执法情况和任免领导班子。但实际上,人大从代表的素质到作用,都让人不敢恭维。按共产党的传统,人大代表来自各行百业的劳动模范,什么修脚工、商店的一抓准售货员等等,都能作为人民代表参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制定和选举新的领导班子。与会代表既没心,也没胆去对人大事务提出异议,无怪乎人大很少有反对的声音,各项议案和法律一律顺利通过。这和民主国家国会里的唇枪舌剑,先激辩后通过法案的做法有着天壤之别。

现在的人大代表素质相对提高了,“知识化”程度高了,对一些议案可以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但人大的作用有实质的改变吗?人大代表可以说“不”吗?非也!前段时间,各地方才热热闹闹地开过地方人大,在湖南,被上级唯一提名的岳阳市市长,居然没有获半数以上的赞成票,令上级大为光火,勒令重选,在做好充分思想工作后,人大代表重新投票,才把落选市长“选”了出来。

这么没有尊严的权力机构,可想而知会选出什么样的人民父母官和立什么样的法。人大除了举手(投降)让党的各个代表和各项政策名正言顺地合法化之外,还能起到什么积极的作用呢?说得好听一些,人大只是共产党的花瓶,说得难听一些,人大助纣为虐。这就是为什么过去短短的5年里,有不计其数的大小巨贪出现,而且,现在的巨贪贪得更为疯狂,更为巧妙,很多在东窗事发前就人财无踪了。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官,也只有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才能产生出来。

社会的动荡与不安,往往是因为没有合理的法来平衡社会的各个方面,在两极分化,人心躁动的今天,中国三天两头都有爆炸事件及其他恶性事件发生,这正是社会矛盾激化的恶果,它导致一些人采取极端的做法,来自己“解决”矛盾。本月24日同时发生的两宗爆炸案,爆炸地点已经从以前的街头巷尾移师到名牌学府北大和清大,并在“历史的盛会”两会召开之前发生,这种带有明显挑衅性质的爆炸案,虽然被官方迅速淡化,但它传出的恐怖信号,是政府掩盖不住的。它是来自中国内部真正的恐怖信号,它或许来自失业生活无着的工人,它或许来自离开土地的民工,它或许来自卖血养家却染了艾滋病毒的绝望农民,它或许来自被逼迁的居民,它或许来自事故不断的工伤受害者……,被形容为高压锅的中国,随时都有可能出现更大的不安。中国政府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些不稳的因素,不是来自异议分子,而是来自中国社会制度的本身。

目前,政府在靠有限的反腐来安抚民心的同时,却造就了更多的巨贪,腐败的温床,使得清官变贪官,贪官不觉贪,被抓的只认为是权力斗争的牺牲品。此外,政府在高唱依法治国的同时,却依然严重地践踏法律和基本人权。还有,经济改革的深化,实质上是权力阶层重新瓜分国有资产,进行公事私办,并将众多的工人阶级推向无产阶级……。对于社会制度明显的不公,人大这个立法和监督执法的“最高权利机构”,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人大的傀儡性质和鸵鸟做法,根本就丧失了立法和监督的功能。可以预见,下周的人大,除了借用民主的形式,让已经内定好的新领导班子正式粉墨登场外,不可能有什么更大的作为了。

附:中国5年来查处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
辛业江,海南省人大原副主任,1998年5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陈希同,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原市长,1998年7月因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姜殿武,河北省原人大副主任,1998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徐炳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1999年8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孟庆平,湖北省政府原副省长,1999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胡长清,江西省原副省长,2000年2月因犯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同年3月在南昌执行;
成克杰,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2000年7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同年9月在北京执行;
慕绥新,沈阳市原市长,2001年8月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刘知炳,广西壮族自治区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2002年6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王乐毅,海关总署原副署长,2002年9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李纪周,公安部原副部长,2001年10月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朱小华,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2年10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许运鸿,中共宁波市委原书记,2000年10月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丛福奎,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因受贿索贿被“双开”并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王怀中,安徽省原副省长,因涉嫌受贿被依法逮捕;
秦昌典,重庆市人大原副主任,2002年4月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
周文吉,宁夏自治区原政协副主席,因以权谋私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
徐鹏航,国防科工委原副主任,留党查看两年,撤销职务;
李大强,神华集团公司原副董事长,因收受贿赂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王雪冰,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党委书记,涉嫌贪污、受贿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石兆彬,福建省委原副书记,涉嫌受贿被开除党籍、公职,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李嘉廷,云南省原省长、原省委副书记,涉嫌受贿被开除党籍、公职,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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