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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國安法理應由香港自行立法(圖)

 2020-05-25 22:5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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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港版《國安法》發表聲明。
5月25日,大律師公會就港版《國安法》發表了聲明。(圖片來源:看中國合成照片)

【看中國2020年5月25日訊】今(25)日,大律師公會(HKBA)就港版《國安法》發表聲明,認為雖然草案細節尚未公布,但目前已經有幾點令人憂慮(a number of worrying and problematic features)。大律師公會認為人大常委或沒有權力將港版《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公會亦質疑港版《國安法》未能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指出,《基本法》第18(3)條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它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而今次港版《國安法》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本地自行立法。

聲明還表示,港版《國安法》未能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公約涵蓋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的。另外,中國是聯合國理會的永久會員,而安理會要求所有關於國安的措施,必須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要求。

公會也質疑今次人大草案建議港版《國安法》通過港府公布,繞過立法會立法程序,草案沒有保證在法案公布前作公眾諮詢,認為該做法是「史無前例」的。在公民社會,這樣一條影響公眾權利及義務的法例,香港市民理應有機會對此思考和辯論,並表達自己的觀點。

另外該法例提出中央可以在港設立國安機構,公會質疑該機構是否會遵守香港法律,是否受本港法律規管等,目前很多問題均非常含糊不清。而《基本法》第22(1)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該機構是否觸犯這條法例?

大律師公會表示該法案給本港和國際社會帶來很大的不安(deep unease)。公會呼籲港府盡快回應公會提出的質疑。港版《國安法》細節會稍後公布,大律師公會表示會繼續關注事件。


責任編輯: 李松兒 来源:看中國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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