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是現代司法制度的一條基本原則,也是各國所奉行的一條基本法律原則,同樣也是被我國憲法所確認的司法制度。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在最近代理的一起普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數名業主狀告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求延期交房賠償。然而這麼一起簡單的案件在立案時卻困難重重,法院在收到訴狀近一個月內竟然遲遲未立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七天的期限)。法院的理由先是人數眾多,維護社會穩定(所謂穩定的實質,就是維持原狀不變,也就是維持統治秩序和既得利益不變,所以在任何一個朝代,當權的統治者都是極力推崇穩定的)需要要慎重處理。後來把市政府搬出來了,稱市政府要求同一事件中涉及三名以上的當事人的,則要求法院向市政府及政法委請示是否立案。
何其荒唐!法官在陳述理由時卻顯得理所當然,義正言辭!面對法官幾乎訓導的口氣我已經無言(而很多當事人因為對法律的不理解而對這種荒唐理由予以認可)!在一個政治超越法治,權力高於法律的國家,無論如何精彩高明的辯法析理都顯得那麼蒼白無力,甚至可笑。
司法是人們尋求救濟的最後渠道,當這條渠道的水都被弄髒了,那麼公民的權利也就失去了最終的保障,公民的一切擁有都可能隨時被剝奪,包括人身權利和私有財富。
明白了這個國家的政治性,也就會明白為什麼這個國家會發生公僕嫖宿幼女,公安跨省追捕網友,法官烤晒律師,上訪者淪為精神病等等不正常而在這個國家成為常態的現象。
嗚呼,法治!法律之痛!嗚呼,國民!民眾之痛!嗚呼,律師!我心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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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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