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民主政治的推進,現代意義上的官員問責制度正逐步建立起來,做官的風險越來越大。但一些地方雷聲大,雨點小,只出臺問責制度,不見落實;只見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有的地方僅僅在民憤大的公共突發事件搞"火線問責",在日常工作中,多見的是"太平官"、"和事佬"。而真正的制度性問責,應貫穿於政府管理全過程,貫穿於平日和非常時期。官員問責走向常態化,意味著問責不因時因地因人而異,對黨政官員的一切行為和後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
"風險"一詞,頗有韻味。以往,漁民每次出海前都要祈禱,讓神靈保佑出海時風平浪靜、滿載而歸。
在長期的捕撈實踐中,他們深深體會到,"風"帶來無法預測的危險,"風"即意味著"險"。實際上,不僅漁民,各行業的人們都有風險。做生意有賠錢的風險,搞科研也有失敗的風險,從政做官也應是有風險的。
曾幾何時,做官成為風險很小的一個行當。貪污腐化固然為制度所不容許,但暴露和被查處的機率較低;只要不貪不腐,發生任何其他重大事故和事件,似乎都與官員本人無關。在政府管理中,常常側重於權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廉潔性,而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和效率常被忽略,少數官員"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現象難以扭轉。
仔細考究,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官員的風險也是不小的。那些為朝廷辦事不力的官員或貪腐官員一旦出事,小則丟掉烏紗帽,大則丟掉性命,更甚者株連家人朋友。而在國外,公職人員的風險也是顯而易見的。近年來韓國屢屢發生官員引咎辭職的現象就令人感慨。今年2月,由於第一號國寶崇禮門被燒燬,韓國文化遺產廳廳長俞弘浚引咎辭職,首爾市長吳世勛同日也向民眾公開道歉。
隨著中國民主政治的推進,現代意義上的官員問責制度正逐步建立起來,做官的風險越來越大。但一些地方雷聲大,雨點小,只出臺問責制度,不見落實;只見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有的地方僅僅在民憤大的公共突發事件搞"火線問責",在日常工作中,多見的是"太平官"、"和事佬"。而真正的制度性問責,應貫穿於政府管理全過程,貫穿於平日和非常時期。官員問責走向常態化,意味著問責不因時因地因人而異,對黨政官員的一切行為和後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雲南省5個月內問責422名官員,標誌著官員問責常態化的趨向。
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在接受人民賦予權力的同時,政府和官員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是對權力的約束。正像孟德斯鳩所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移的一條經驗。"如果官員不受約束,可以低成本低風險地獲取非法利益,那麼他們利用權力換取私利的慾望就會越來越大。規範官員行為,保證權力依法合理行使,必須建立系統完善的問責體系。在"官員問責"制下,不是只有貪污受賄的官員才會受處罰,那些沒有盡到相應義務的瀆職人員,那些權力行使不當沒有真正為民所用的官員,都應受到責任追究。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小權力,小責任,小擔當;大權力,大責任,大擔當。
需要明確的是,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問責的真正主體應是人民。在我國,問責主體比較單一,通常實行的是一種"上問下"的同體問責,即政府部門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問責。從邏輯上講,政府官員經過人大授權才擁有公共權力,其責任對象應是人民。如果問責制僅僅是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那麼在上級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就難保問責結果的公正性。廣泛開闢渠道,把問責權力歸屬於人民,讓人民監督政府,問責才能有力量,有效果。
在現代法治框架下,問責官員,不是封建王朝的恐怖吏治,也不是要苛刻地對待幹部,而是為了確保實現"一切權力為人民"。官員問責是對人民負責,也是對官員的愛護和關心。基於此,官員問責,應在法治框架下建立科學合理的責任體系。問責應遵循程序正義的要求,保證被問責官員的申訴權利,確保問責的科學、透明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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