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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5“中国籍”里长遭控清算斗争 内政部:依法行政(图)

 2025-01-05 21:3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8
右为内政部长刘世芳,左为内政部政务次长董建宏。(图片来源:中央社)
右为内政部长刘世芳,左为内政部政务次长董建宏。(图片来源:中央社)

【看中国2025年1月5日讯】(看中国记者卢乙欣综合报导)内政部2日表示,查出5位里长具中国籍,去函主管机关应该依法办理,但遭民众党立委黄国昌质疑是在进行斗争清算。内政部今天回应说,依国籍法规定,民选公职人员凡是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以外国籍都应该放弃,跟斗争无关,完全依法行政。

根据中央社消息,具中配身分的前南投县议员史雪燕去年遭到内政部以违反国籍法解除议员公职。内政部2日表示,查核完议员跟里长等民代身分后,发现有5位里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经去函主管机关区公所,必须按照国籍法与户籍法规定办理。

民众党代理党主席黄国昌3日质疑说,民进党政府官员前后的说法不同,目的不是要搞两国论,是要搞国内政治的清算斗争、政治清洗,且在内部造成分化、分裂及对立冲突,这样民进党才能在赖总统执政下,巩固基本盘。

内政部今天(5日)发布新闻稿表示,国民担任公职者即肩负着国家忠诚义务,国籍法则明文规定民选公职应该在就职前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的国籍,并在就职日一年之内完成放弃,并提出佐证资料。内政部在发现民选公职人员具中华民国以外的国籍,去函提醒权责机关应该依国籍法办理,完全是依法行政,贯彻法治国之精神,无关清算斗争,更跟外界所说的两国论毫无关联。

内政部表示,行政院前以112年5月24日院台法长字第1121023848号函指出,两岸条例从81年公布施行迄今已经超过30年,两岸互不隶属是两岸现况及既存事实,中国大陆人民和中华民国国民明显有别。依宪法第3条规定,具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至于89年“国籍法”修法已经将定义国籍的用词由“中国人”修正为“中华民国国民”,“入出国及移民法”的第3条第1款也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是指具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没有户籍国民。因此,中国大陆人民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不属于中华民国国民,过去认为中国大陆人民已经具有等同中华民国国民、公民之解释,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或是不再援用。

内政部也强调,基于公务人员及国家恒处在特别紧密的忠诚、信任关系,为了避免国人兼具外国国籍者,担任民选公职人员之情事发生,已经于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请各级的民意机关及县(市)政府于渠等就职之前告知,如兼具外国国籍,应该于就职之前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的国籍,并于就职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简言之,民选公职人员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以外之国籍,均应该放弃,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立场,绝对坚守不会变更。

内政部说明,大陆地区人民经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注销大陆户口登记,而取得了台湾人民身分之后,渠等身分既已经转换为中华民国国民,其担任公职即应该遵守国籍法相关规定,于任职、当选之后依法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之国籍,对于未办理者,权责机关均应该依法办理解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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