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链女”事件二周年:她真的被遗忘了吗?(图)
江苏徐州生育8个孩子的妇女。(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看中国2024年1月28日讯】江苏徐州“铁链女”事件距今已整整两年,在当局高调打击人口拐卖的背后,当事人被强制隔离,至今仍然状况不明。那么,这位当年牵动了十几亿人心灵良知的“铁链女”,她真的被遗忘了吗?
2022年1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一名女子被铁链拴着脖子、身处破屋的画面曝光后,民间挞伐虐待残障妇女以及追踪报道事件真相的声量,一次次迫使当地政府从否认到证实,最终承认涉及人口拐卖。
根据官方调查报告,这名受害者是来自云南的杨庆侠(原名“小花梅”)。21岁离了婚回到家乡时,家人和邻居发现她的言语行为出现异常。隔年1998年,小花梅被拐卖到江苏,遭买方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并被登记结婚。1999年产下第一个孩子之后,小花梅精神病况恶化之际,又在2011-2020年间生育了7个孩子。
小花梅的遭遇,震惊全国民众。民间舆论对该事件的愤怒,集中在不仅全村没有人对铁链女的身份和遭遇提出质疑,地方官员也视若不见,甚至掩盖真相。根据一审判决,董志民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则因拐卖妇女罪被判处8-13年有期徒刑及罚金。江苏省政府事后还对失职、违纪违法官员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予以降级、开除党籍、撤职或免职处分。
那么,铁链女事件就由此得到公正处理了吗?政府失职、不作为,在中国社会并不是新闻,但铁链女事件却让几乎所有关注事件的每个人都对此有了深入的体会。城市里受过高等教育的中产女性也因此感受到性别的不平等事件就发生在身边,而“铁链女”成为她们当中的极端范例。
在中国农村,因为重男轻女的观念,加上一胎化政策,导致男多女少,人口性别比例悬殊。越来越多女性到外省打工,也让原地的适婚男子更难找到对象。于是,从更偏远的外地购买新娘就有了巨大的市场及经济利益。
曾在四川进行田野调查的美国纽约城市大学教授李柯表示,“很多时候,可能同一个妇女会被卖很多次。就出现有些购买拐卖妇女的家庭找地方政府、村干部说,我花了这么多钱的彩礼,好不容易解决我儿子的婚嫁问题,结果新娘来了没几天,就消失了。”
李柯说,对亟需想解决男丁婚嫁问题的中国民众来说,彩礼为潜在的人口贩卖披上了“合法化的色彩”,显示“民间操作和国家立法发生的巨大冲突”。
重点打击人口拐卖问题有效吗?
中国人口拐卖在上世纪80年代达到高峰,而当局的方式主要体现在政策及立法两个方面。首先,中国公安部对此进行了多次专项治理行动。根据该部门提供的数据,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比2013年减少了近9成(88.3%)。
而在“铁链女”事件爆发后一个多月,公安部再次宣布从当年3月起,开展为期10个月的专项行动,包括盘查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人士,并透过采集比对DNA查询身份。按照官方公布的成绩单,警方仅半年就破获906起案件,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妇女儿童1198名,并抓捕了犯罪嫌疑人1069名。
中国国务院则在1989年就已经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并在2008年起出台了3次《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被第二次修订,并于2023年起生效。
那么,这些行动是否对打击中国人口拐卖犯罪真的起到了效果呢?李柯教授认为,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打击人口拐卖犯罪的措施,涉嫌犯罪行为除了婚姻登记机关、乡镇政府、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向警方举报,酒店等私营机构发现可疑行为也应与警方联系。
此外,中国刑法也在去年完成修订,预计今年3月起施行。其内容除了保留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刑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按妇女意愿准予返回原居地,或没有虐待、阻碍解救行为者,可从从轻处罚),以及如果强行与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将按强奸罪处理等;这次修订还新增了以下内容:如果以暴力、威胁或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种种立法及政策,效力能否持久?李柯教授认为,这还有待时间观察:“执法过程当中有无具体落实,需要实证研究,才能有比较可靠的结论。”
李柯举出在中国农村妇女的离婚诉求为例,像是子女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尽管中国在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试图保护家暴受害者,但2006-2011年间,“在我的样本当中,70%以上女性都有抱怨家暴,却没有一位案件的法官支持了家暴受害者。”而公安、法院、妇联等基层部门也往往没有向受害妇女提供适当的救助或干预。
李柯进而指出,这些状况同样没有在中国2015年通过第一部反家暴的专门法律后有所改善。以人身保护令为例,法院审核发布的数量只有几千件,但“中国法院在2022、2023年左右,每一年处理的离婚、婚姻家庭纠纷大约在180万件左右。而根据中国官方自己的统计数据,比如全国妇联的统计,中国大约有1/3分左右的家庭遭遇家暴。”
曾在中国创办《女声》电子报、“女权之声”微博号的女权活动人士吕频认为,官方这些行动不仅只“是政府的一个姿态(宣传套路),用他们的方式来回应这个问题,或者说把公众的怨愤吸收到他们的制度性安排里面。”在执行层面,也“没看到如何让女性参与、监督这些行动”。
中国女权状况提升了吗?
“铁链女”事件当时曾激起全网公愤,不仅许多博主发表相关视频及言论,甚至冲入前线、实地采访。李柯教授发现,“在城市落户、受高等教育的中产女性,他们对女性主义话题的热度是前所未有的高涨。”
李柯认为,这种公众的参与对在中国推动性别平权有很大的助益,越来越多的人选用“女性主义”而非“女权”探讨性别平等。她们为避免过于政治敏感,更多是关注女性个体的觉醒,而非深挖其中的社会性原因以及政府的角色。
女权活动人士吕频则表示,“女性主义”和“女权”没有区别,只不过是在中国社会中,人们为了避免当局的言论审查而已。
吕频表示,“人们现在有很多讨论,甚至有很多辩论,从这角度来说,这是一个好事。但如果是说这个社会的观念改变有多少,我觉得很难,未必能有一个很客观的评价。”她以彩礼为例,“其实就是作为挑起两性法律妇女权利,转化成为两性零和冲突的问题来抛出去的,但是当人们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起码能听到女性的声音,对于婚姻无偿劳动问题的感受。”
吕频进而表示,在中国尽管制度层面还难以看到会发生实际变革,但在文化上,有更多女性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在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及决定。尽管这些人没有什么名气,但她们对未来中国社会的影响可能更为深远。
近年,中国官方多次强调妇女回归家庭,甚至回归到生儿育女的传统角色。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妇女第13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讲话时,把大量篇幅放在了婚姻、抚养及生育等家庭观念上;根据纽约时报报道,他的副手丁薛祥致辞时,也打破了20年来的传统,“没有提到男女平等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个标准说法”。外界注意到,中共最高决策圈内仍为清一色男性,所谓的“半边天”哪里去了呢?
吕频认为,女性如何在事业与家庭保持平衡是中外并存的无解难题:“只是在不同的制度及文化下,女性有多少条件、资源去博弈、缓和,这是非常不一样的。”她表示,中国共产党建政后教育民众注重劳动、“不吃闲饭“,“家庭主妇在文化上是被贬低,而且没有福利支持保障的”,像是无法分享配偶财产或福利。因此,强调中国女性回归家庭就会造成妇女的双重负担。
李柯教授则认为,这个现象是社会主义式的女性主义(socialist feminism):“新中国建立以后,非常长的时间里面,国家官方的意识形态、立法或宣传也好,它是强调男女平等。国家没有反对,相反还鼓励女性在职场,或者说用官方的语言,叫做女性参与到社会主义的建设当中。”但近年,因为人口危机,当局又开始强调“女性就算要发展职业,也不该以牺牲家庭为代价“。而这也显示,官方口中的性别平等并没有真正落实。
曾因在国际妇女节发起女权活动,而被警方关进看守所的中国“女权五姊妹“之一的李麦子(原名“李婷婷”)则指出,尽管中国民众的女权意识崛起,大家能在公共空间有更多讨论,但关注国家陋习而尝试到徐州探视铁链女的网民乌衣却被警方拘捕审讯,这反映出民众上街争取权益的成本越来越高,而警方也越来越滥用职权打击女权人士。
李麦子说,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对乌衣的声援更偏个人导向,以肉身对抗国家机器其实是非常弱小的,这样的声援就不像以前是组织,大家有一伙人集思广益。当社会运动变成个体化,连结性没有以前那么强时,受到的创伤会更大。”她认为,这种状况也可能导致了公众对“铁链女”事件的后续追踪,以及问责政府的能力被大大削弱。
“铁链女”事件中,伦理道德在哪里?
“铁链女”事件至今已经两年,除了官方新华社在去年4月初报道“小花梅”入院治疗后病情获得控制外,外界至今再也没有其他消息。官方的报道说,小花梅“能在医生、护工帮助下穿衣、吃饭,并与医护人员简单交流”,但仍存在认知障碍。小花梅的长子则对外透露,妈妈能认出他,并叫出他的名字。
那么,在拐卖人口的刑事犯罪之外,如何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回顾“铁链女”事件呢?本案除了激起车浩及罗翔两位教授对是否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一罪的刑责处罚外,其他最大的争议还有,为何法院没有认定董志民犯下婚内强奸的罪行。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耶鲁大学的中国刑法专家唐哲(Jeremy L.Daum)以文字形式回复本台采访表示,由此来看,“中国并没有把强奸罪行排除在婚姻之外,但法院在审理时,的确倾向考量婚姻是同意性行为的表现。分居或提出离婚则让法院有好的理由进一步审视意愿问题。”
李柯教授则对此表示,目前在中国还鲜少有专业人士针对婚内强奸问题进行研究,加上法院当时认为相关案情不成立,目前也仍难以找到相关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她说,中国刑法的原则是受害者到法院自诉,或是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问题是,如果在中国婚内强奸的概念都不存在的话,那么公安是没有介入的理由的,检察院也没有提出公诉的理由。”她认为,尽管受害人能以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公安介入,也也仅能算是家暴而非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