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制令对象难厘清 法庭延后7.21日再讯(图)
香港高等法院(图片来源:RFA)
【看中国2023年6月13日讯】(看中国记者李怀橘综合报导)香港律政司上周入禀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传播歌曲《愿荣光归香港》。高等法院12日开庭举行指示聆讯,律政司强调禁制令“不是针对全世界”,而是针对有意违令的人。由于禁制令内的被告人身份难以厘清。法官将案件押后至下个月21日再进行聆讯。
律政司就《愿荣光》歌曲的禁制令申请12日在高院聆讯。一般来说,禁止令要有具体对象,法庭方可将禁制令送至对方手上。因此法官陈嘉信关注今次禁制令所针对的被告为何人。律政司代表表示,禁制令“并非针对全世界”,仅针对有禁令相关行为及意图和正在违反禁令的人。
法官质疑,若有人在禁制令颁布前未有任何相关行为,但在禁制令颁布后才作出相关行为,是否干犯禁制令?律政司代表则指他们属干犯禁制令,因禁制令的原意是尝试制止相关行为在未来出现。
法官认为“这有点奇怪”,某人在禁制令生效之后,才开始作出被禁制的行为,会被视为干犯禁制令,那么入禀状所指的“做出4类禁制行为的人”,便不适用于这些人。
换言之,即禁制令生效前,做出违反禁制令4类行为的人,不属于禁制令所针对的被告。
律政司代表承认很难界定被告人身份,提议被告人修正为“正在做出和有意做出被禁制行为的人”。
法官却指若被告人变为“正在做出和有意做出被禁制行为的人”,依然不包括那些在禁制令生效后才开始作出相关行为的人士。
至于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件的方式,律政司提议在政府、律政司和警务处网站公布,并张贴于湾仔分区警署报案室,亦会准备向传媒发新闻稿,由传媒予以报导。
据入禀状,律政司要求禁制任何播放、演奏、刊登、出版、出售、要约出售、分发、散播、出示或复制《愿荣光归香港》的行为,并要求法庭颁令任何互联网、网上平台、网上媒体作出以上行为。律政司同样要求禁制任何与《愿荣光》的旋律和歌词“大致相同”的歌曲。
有熟悉香港法律的人士向《看中国》表示,法庭颁布的禁制令针对的对象要指名道姓,只有法律可以针对所有人。政府试图以法庭禁制令作为法律来使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
特区政府向法院申请针对任何人以下行为的禁制令:
(一)在下述(i)或(ii)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及/或任何可供网上取览的媒介及/或任何基于互联网的平台或媒介)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复制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 (包括有关歌曲的改编本,而其曲调、歌词及/或曲词实质上与有关歌曲相似者),尤其是主张把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i)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在能构成上述煽动的情况下;或
(ii)在具《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所界定的煽动意图下;
(二)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及/或任何可供网上取览的媒介及/或任何基于互联网的平台或媒介)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复制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包括有关歌曲的改编本,而其曲调、歌词及/或曲词实质上与有关歌曲相似者),意图侮辱国歌,违反《国歌条例》第7条,致令其:
(i)相当可能被误会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属国歌;或
(ii)使人联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独立国家并拥有其本身的国歌;或
(三)帮助、导致、促致、煽惑、协助和教唆他人实施或参与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为;或
(四)明知而授权、准许或容许他人实施或参与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