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才是目的 从228看中共地下党在台阴谋(组图)
228陈仪要求不共产化 王添灯欺骗台湾民众


凃光明和王添灯(看中国合成图)

二二八事件爆发后,时任台湾行政长官陈仪同意只要不台独、不共产化,任何合理的条件都能接受。蒋渭川尊重中央的军政权、司法权,为陈仪留下余地。王添灯则叫嚣“残害我们的恶虫,要驱除他”、要“打倒独裁的长官公署”、“打倒封建官僚资本,撤销贸易局及专卖局”,与大陆共产党的口号和做法毫无差别。

近年来,对二二八事件的回顾,刻意回避掉了一些内容。比如回避掉了由凃光明提出的九条要求,回避掉了由王添灯提出的另外十条要求。回避掉的这些要求究竟写了什么,不愿意让民众了解呢?

代表台湾人民上山 与事实不符

台湾中研院院士黄彰健和中研院研究员朱浤源,几年前共组“二二八研究增补小组”,展开二二八事件考证调查。

两人透过彭孟缉之子彭荫刚,获得两篇未收录在二二八事件官方调查报告的新史料。这是当年高雄市长黄仲图、高雄市参议会议长彭清靠写给彭孟缉的两份档案。

黄彰健指出,这些史料显示,黄仲图、彭清靠等人当时是被凃光明逼上山的,因凃光明有枪,而且威胁他们,不配合将“会变成肉片”。

这点与所谓黄仲图、彭清靠和凃光明代表台湾人民上山不符。黄彰健进一步说明,黄仲图等人上寿山后,彭孟缉并没有下令杀人。

凃光明不是学生 亮出枪械 逼迫国军缴械

根据新取得的证据,凃光明等人是社会人士、不具学生身份,当时双边人马经过一番谈判。但凃光明亮出枪械,威胁彭孟缉接受包括国军缴械等九项条件,彭孟缉遂将其移送军法审判。

三月八日,凃光明等三位自称学生代表者被依军法枪决。台湾媒体称,官方提出的二二八调查事件报告只提到凃光明等人有九大要求,却不愿呈现详细内容,有误导民众之嫌。

那么,凃光明等人的九条要求是什么呢?

凃光明等人的九条要求

据彭孟缉将军的《台湾省二二八事件回忆录》记载:

三月六日上午九时,以凃光明为首的所谓“和平代表团”,分乘两部轿车,插大白旗,驶入我司令部。我当在会客室接待,表示十分的礼貌。这间会客室有十六席大,中间放一张小圆桌,四周围以单人沙发。我即独自同他们绕桌而坐,只有副官刘安德少校一人站在我的身旁。

凃等首先提出他们业已拟好的“和平条款”九条要我接受。条文的内容如下:

一、寿山—即要塞司令部驻地、左营、陆桥以及市内各处军队,即须全部停战撤退。

二、病院—即第一○五后方医院,今日由本会—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高雄分会—接收,但院中病人由本会负责治疗,除军队—二十一师独立团三营七连—随身武器外,由本会负责保管。

三、五块厝仓库—台湾南部最大军械仓库—一切物品、药品交本会接收,但军火由本会负责保管。

四、市民一切死伤,应照台北市办法,负责赔偿。但连络员应予特优抚恤。(这一句不解,判系暴徒组织的某连络员被军队误杀。)对开枪兵士,尤须处以极刑。

五、治安未恢复前,所有外省人不得下山,但所需蔬菜、油、盐由本会供给。

六、高雄市以外军队,一概不准侵入市内。

七、被捕民众,即刻交本会带回。

八、双方如有不法行为,军民共同严办。

九、此次事件关系人员,事后不得追究。

这种仿佛出自战胜者口吻的条件,我看完了以后,就怒不可遏的光起火来:“岂有此理,这简直是造反!”

冲口而出,就在这俄顷之间,凃光明已探手胁下,拔出手枪企图向我射击:副官刘少校眼明手快,自后扑向凃匪死力抱住。室外官兵听到了声音,登时一涌而入,将暴徒一一逮捕。凃是日据时期放逐厦门有名的浪人头子,据说手枪射击技术是指雀打雀、指鸡打鸡的。此番我几乎遭其毒手。这一支他企图行刺未遂的手枪,至今还被我保存着,视为平生一个最值得纪念的纪念品。

对于这支手枪,彭孟缉之子彭荫刚曾向中研院研究员朱浤源证实,他的父亲彭孟缉曾明确告诉他,家里有一把手枪,是凃光明当年携带并要在现场拔出,这把手枪在彭孟缉将军过世后交还给了国防部。


凃光明是日据时期放逐厦门有名的浪人头子。(图片来源:公有领域)

日本情报中的凃光明

对于彭孟缉将军所言“凃是日据时期放逐厦门有名的浪人头子”,以及射击技术“指雀打雀、指鸡打鸡”,有另外一个相关事件和记载可以佐证。

日治时期,担任高雄州特别高等警察课课长的仲井清一,曾指挥部下侦办高雄州特高事件,并在二次大战结束后的1946年1月遭到杀害。

身为高雄州特高事件(东港事件部分)受害者的郭国基,日后公开承认是他谋画杀害仲井清一的,但最后因他怕见血,所以开枪射杀仲井的不是他本人,而是由一位“壮士”代劳,据推测,这位“壮士”是凃光明。

仲井清一曾经的部下寺奥德三郎,在他的著作《台湾特高警察物语》中提到,他返回日本多年后得到情报,杀害仲井清一的凶手是名叫“杜光明”的澎湖人。吴宗达在〈过错的界线:战后初期台湾与韩国的转型正义比较分析(1945-1950)〉一文中分析认为,寺奥德三郎书中提到的杜光明便是凃光明,可能是因为杜、凃二字发音相似,且日文中无凃字而用了杜字。

当年台湾各界公开感谢彭孟缉

“二二八研究增补小组”也搜集到当时高雄的报纸《国声报》。发现彭孟缉的出兵行动当年深受社会各界肯定与接受。不但彭清靠提供其房舍给彭孟缉全家居住;社会各界在三月六日后也纷纷登报,公开感谢彭孟缉。

朱浤源说,据彭荫刚口述,当年他和父亲住在高市议长彭清靠家,父亲和彭清靠是好友,而彭清靠的儿子彭明敏,他在回忆录中指彭孟缉是高雄屠夫,却没有披露父亲和彭清靠的友谊。 

凃光明加入中共地下党

凃光明于1945年4月,在上海参加李友邦所组织的“台湾义勇队”。台湾义勇队是中华民国抗战期间,旅居中国大陆地区的台湾民间人士在中国共产党的密谋下组织,1938年正式成立于浙江省金华县,主要领导者为李友邦。

李友邦,本名李肇基,生于今新北市芦洲区。日治时代抗战爆发后,到广州黄埔军校就读。1927年,蒋介石开始清党,李友邦潜赴杭州,秘密从事中共地下党活动,1932年被国民政府逮捕入狱,至西安事变后被释放。

1945年12月8日,李友邦率台湾义勇队回台。1946年,台湾义勇队遭国民政府解散。

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发后,李友邦被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以通匪与幕后鼓动暴动罪名逮捕,并解送南京监禁,其夫人严秀峰至南京向蒋经国说明原委,李友邦被释放。

李友邦回台湾之后,担任中国国民党台湾省党部副主任委员兼中国国民党改造委员会委员。1952年,李友邦因涉及蔡孝乾匪谍案,被国民政府处死。


李友邦所组织的“台湾义勇队”是抗战期间成立的中共地下组织。(图片来源:公有领域)

王添灯欺骗台湾人民 中共已部分接管台湾

黄彰健出版《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证稿》其中一篇〈揭穿王添灯欺骗台湾人民〉共52页的文章,通过考证多方资料,以“揭穿王添灯欺骗台湾人民的丑陋行径”。

中央研究院院士黄彰健《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证稿》中指出:

王添灯的〈告台湾同胞书之一〉与〈告台湾同胞书之二〉,据中央社【台北四日参电】密说:“文字纯链,则又必系外省人所执笔者。”王添灯的幕僚很多是新闻工作者,这些文字不是台湾人所能写得出来,是大陆人写的,而且可能是共产党人写的。

3月三\日【中央社讯】:“今日处理委员会上,蒋渭川曾对扰乱份子,有无幕后人物操纵一点,表示怀疑,建议彻底调查。”王添灯也是政治建设协会理事,他与蒋渭川之间思想的分歧,由此大略可以窥见。两人的行事风格,王添灯是属于较为激进的一派,与蒋渭川稳健务实的作风,适成强烈的对比。

例如陈仪同意只要不台独、不共产化,任何合理的条件都能接受。蒋渭川尊重中央的军政权、司法权,为陈仪留下余地。而王添灯竟叫嚣“残害我们的恶虫,要驱除他”、要“打倒独裁的长官公署”、“打倒封建官僚资本,撤销贸易局及专卖局”,与长官公署采取公然对抗的姿态。


台中由共党谢雪红接收完成,三月四日王添灯让长官公署不可派兵前来,不然将以武力对付。(图片来源:公有领域)

台中由共党分子谢雪红接收完成,三月四日王添灯又在处委会宣布,台中有电话来,要我传话给长官公署,不可派兵前来,不然将以武力对付,更是充满了威胁挑衅的口气。三月四日王添灯的谈话,见于第二天的新闻报纸。

三月五日《新生报》云王添灯报告“据台中来电话,一切机关业已接管完竣,已组织处理委员会处理一切,维持治安,请本会向当局劝阻出动军队,以免发生意外事件。”

《大溪档案》:三月五日张镇呈报南京蒋主席〈台省暴动事件专报〉引述有源自宪兵第四团团长张慕陶电:台中、嘉义市政府政权,已被所谓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篡夺。

不是三十二条是四十二条

台北二二八纪念馆举办受难者专题的企划展,展出二二八事件当时处理委员会中的死难者王添灯特展。大厅是纪念馆最重要的空间,台北二二八纪念馆于二○○一年竖立王添灯全身塑像以及悬挂事件当时处委会宣传组长王添灯草拟《三十二条处理大纲》文字内容的大面铜板。

但事实是,王添灯提出的是四十二条。如前文所述,近年来谈论二二八事件时,无论是回避掉的由凃光明提出的九条要求,还是回避掉的由王添灯提出的另外十条要求,都是直接要求国民政府缴械,一切资源要由“二二八处理委员会”接收负责。二二八事发突然,而所谓的“二二八处理委员会”却成立迅速,纲领明确,手法与共产党如出一辙。

四十二条原文:

(一)对于目前的处理

一、政府在各地之武装部队,应自动下令暂时解除武装,武器交由各地处理委员会及宪兵队共同保管,以免继续发生流血冲突事件。

二、政府武装部队武装解除后,地方之治安,由宪兵与非武装之警察及民众组织共同负担。

三、各地若无政府武装部队威胁之时,绝对不应有武装械斗行动。对贪官污吏,不论其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应检举转请处理委员会协同宪警拘拿依法严办,不应加害而惹出是非。

四、对于政治改革之意见,可列举要求条件,向省处理委员会提出,以候全盘解决。

五、政府切勿再动兵力或向中央请遣兵力,企图以武力解决事件,致发生更惨重之流血而受国际干涉。

六、在政治问题未根本解决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论军事政治)须先与处理委员会接洽,以免人民怀疑政府诚意,发生种种误会。

七、对于此次事件,不应向民间追究责任者,将来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实,拘捕此次事件之关系者。对于因此次事件而死伤之人民,应从优抚恤。

(二)根本处理

甲、军事方面:

一、缺乏教育和训练之军队,绝对不可使驻台湾。

二、中央可派员在台征兵守台。

三、在内陆之内战未终息以前,除以守卫台湾为目的之外,绝对反对在台湾征兵,以免台湾陷入内战漩涡。

乙、政治方面:

一、制定省自治法为本省政治最高规范,以便实现国父建国大纲之理想。

二、县、市长于本年六月以前实施民选。县市参议会同时改选。

三、省各处长人选,应经省参议会(改选后为省议会)之同意。省参议会应于本年六月以前改选。目前其人选由长官提出,交由省处理委员会审议。

四、省各厅处长三分之二以上,须由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担任之。(最好秘书长、民政、财政、工矿、农林、教育、警务等处长,应该如是。)

五、警务处长及各县市警察局长,应由本省人担任。省警察大队及铁道工矿等警察,即刻废止。

六、法制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员由委员互选。

七、除警察机关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八、宪兵除军队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九、禁止带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十、非武装之集会结社绝对自由。

十一、言论、出版、罢工绝对自由。废止新闻纸发行申请登记制度。

十二、即刻废止人民团体组织条例。

十三、废止民意机关选举办法。

十四、改进各级民意机关选举办法。

十五、实行所得统一累进税,除奢侈品税相续税外不得征收任何杂税。

十六、一切公营事业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担任。

十七、设置民选之公营事业监察委员会。日产处理,应委任省政府全权处理。各接收工厂、工矿应置营业委员会,须过半数由本省人充任之。

十八、撤销专卖局。生活必需品,实施配给制度。

十九、撤销贸易局。

二十、撤销宣传委员会。

二十一、各地方法院院长,各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二十二、各法院推事检察官以下司法人员,各半数以上,省民充任。

二十三、本省陆海空军,应尽量采用本省人。

二十四、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应改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暂由二二八处理委员会之政务局负责改组,并普选公正贤达人士充任。

二十五、处理委员会政务局应于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产生方法,由各乡镇区代表选举该区候选人一名,然后再由该县市辖参议会选举之。其名额如下:台北市二名、台北县三名、基隆市一名、新竹县三名、台中市一名、台中县四名、彰化市一名、嘉义市一名、台南市一名、台南县四名、高雄市一名、高雄县三名、屏东市一名、澎湖县一名、花莲县一名、台东县一名、计三十名。

二十六、劳动营及其他不必要之机构,废止或合并,应由处理委员会政务局检讨决定之。

二十七、日产处理事宜,应请中央划归省政府自行清理。

二十八、警备总司令部应撤销,以免军权滥用。

二十九、高山同胞之政治、经济地位及应享之利益,应切实保障。

三十、本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劳动保护法。

三十一、本省人之战犯及汉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无条件即时释放。

三十二、送与中央食糖一十五万吨,要求中央依时估价,拨归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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